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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普通程序的概念第二节起诉和受理(二)起诉的条件1、有适格的原告有诉讼权利能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表现形态:权益系自己直接享有依法有权对该权益进行管理、支配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三)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如:《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二、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和受理(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2、审查起诉的期限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二)立案受理1、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但存在下列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一,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第二,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当事人一方起诉的;第三,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一,在6个月内,当事人感情有了新的变化,或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如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与他人同居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就应当认为是新情况、新理由,这时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第二,原告在6个月后又起诉的;第三,被告起诉的。5.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6.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7.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三)法院受理产生的法律后果1、受诉法院取得对该案的审判权。2、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3、诉讼时效中断。第三节审理前的准备第四节开庭审理二、开庭审理的程序(二)法庭调查(三)法庭辩论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果案件事实清楚的,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1.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2.宣告判决一种是当庭宣判另一种是定期宣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A.1999年3月张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林秀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诉离婚B.王昆与邓洁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王昆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C.邹某12岁时与邻居陆某(当时13岁)玩耍,被陆某木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陆某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邹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邹某以陆某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其经济损失D.赵永顺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赵永顺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D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A.林某曾与李某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产生纠纷,林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青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