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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9〕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乌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6〕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土地收益(土地年地租)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第三条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执收工作。地方国库具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于各区的土地出让支出项目,由市本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补助。第五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第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七条土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填写《HYPERLINK"http://nmg.110.com"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价款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收费中心“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市财政收费中心每月终了10日内将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汇缴市级国库。其他相关税费收入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另行缴纳,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混缴。宗地出让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由征收管理部门留存备查。第八条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九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HYPERLINK"http://www.110.com/ask/browse-c51.html"招商引资”、“旧城改造”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第十条市财政局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方可安排其他土地出让金支出。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总成交价款中,按照5%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根据宗地出让面积和等别标准,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总成交价款中按照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20%比例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上缴自治区20%,市本级留用80%,在国库设专账核算,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按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等别及对应的平均纯收益标准计算。按现行国家规定,海勃湾区、乌达区、HYPERLINK"http://hain.110.com"海南区土地等别均为十等,平均纯收益标准为每平方米41元。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总成交价款中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第十一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第十二条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及时核算该宗土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填写土地出让收入清算单,详细列清该宗土地补偿性支出项目、计算依据和金额,报送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