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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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09〕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贯彻落实各项土地收入管理政策,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HYPERLINK"http://sd.110.com"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38号)等HYPERLINK"http://www.110.com/fagui/"法律、HYPERLINK"http://www.110.com/fagui/"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第三条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市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HYPERLINK"http://www.110.com/ask/browse-c72.html"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第五条按照规定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可参照执行。第六条市级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将应缴国库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支付给村集体HYPERLINK"http://www.110.com/ask/browse-c72.html"经济组织或农民。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七条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征收。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收入暂由两区财政、国土部门负责管理和征收。第八条土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填写《HYPERLINK"http://sd.110.com"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土地竞得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价款按对应项目就地缴入市级国库。宗地出让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征收管理部门留存备查。第九条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缴入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他相关税费收入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另行缴纳,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混缴。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照上级规定按日加收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市级国库。否则,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从应缴入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省政府规定的5%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市会计中心驻市国土资源局会计工作站审核后,按对应项目缴入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实行分账核算,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根据宗地出让面积和等别标准,从应缴入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20%比例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市会计中心驻市国土资源局会计工作站审核后,按对应项目缴入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在国库设专账核算。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第十四条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