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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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23页第PAGE\*MERGEFORMAT23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3页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生效日期】1994-06-30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1994年6月30日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保证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工作的质量,使工业企业的建设达到卫生要求,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卫生预评价。第1.0.3条卫生预评价是指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卫生学审查与评价。第1.0.4条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讨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第1.0.5条各设计单位应严厉按照本规范要求编写工业卫生篇章。第1.0.6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严厉按照本规范要求,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保证建设项目中的一切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工业卫生“三同时”),以使之符合卫生学要求。第二章可行性研讨第一节普通规定第2.1.1条本规范涉及的工业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划分的类型分类。第2.1.2条本规范可行性研讨阶段卫生审查必须恪守城乡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对工业、居住、文教卫生、商业、仓储、运输等功能分区进行全面规划,防止或减轻工业污染要素对城乡的污染和危害,保护居民健康。第2.1.3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讨报告中,必须设有工业卫生篇章。第2.1.4条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列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第2.1.5条工业企业与卫生防护设施有关的房屋建筑工程费用,应包括在建设项目建筑工程费用内。第二节厂址选择第2.2.1条根据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要素危害状态,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和水文、地质、气象和人群健康状态等要素综合分析,根据我国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进行工业企业选址。第2.2.2条厂址选择应防止工业粉尘、有害气体、工业废水、固体废弃物和物理要素等,对居民的生活、学习、文体活动环境的污染,保护居民身体健康。第2.2.2.1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以保证居住区受污染的机会最少。第2.2.2.2条产生有害气体、恶臭、烟、雾、粉尘和噪声、振动、微波辐射等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和居住区边缘建厂。第2.2.2.3条属于第一、二类开放型同位素放射性工业企业不得设在市区内。第2.2.2.4条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不应在饮用水源上游建厂,防止工业废水的排放污染水源,保证下游最近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地面水质卫生要求。第2.2.2.5条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应避免选在废弃物易渗漏、扬散、流失的场所和饮用水源的近旁,防止污染水源和土壤。第2.2.3条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应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国家标准GB11654~11666及与此相关的国家标准实施。第2.2.4条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互相干扰。第2.2.5条食品工业和精密电子仪表工业应设在环境洁净,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区域。第三节总平面布置第2.3.1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生活区、居住区、生活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点、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和各类卫生防护、辅助用室等工程用地,应兼顾其各自的功能同时规划,布置准绳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第2.3.1.1条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散发有害物和产生有害要素的车间,应位于相邻车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2.3.1.2条生产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及各车间的生产特点,有害物质的毒性类别,有害要素的特征,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生产性质及各车间的联系等要素分区合理布置。第2.3.1.3条产生高噪声的车间与低噪声的车间应分开布置,次要噪声源应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带,应阔别厂前区和生活区。第2.3.2条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和强放射性安装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第四节卫生防护设施第2.4.1条产生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