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及在建筑物内用途的、能保持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军工产品不适用于本条例,但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销售者应建立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经检验合格。第四条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采用先行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应有规划、有组织地进行、防止重复抽查。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第八条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市、州、县(市、区)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与同级有关部门商议后,报上一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审批。监督抽查未纳入计划的不得进行抽查,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署抽查的和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的除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对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知道问题的产品,接到反映的有关部门应当即时调查处理。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测条件和能力,经国家和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其他有检测能力的机构,经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后,可以承担指定范围的质量检验任务,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须经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证书后,方可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需样品,由技术监督工作人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监督员证或检验员证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通知单等有效政见向受检者抽取。抽样方法、数量应当符合标准或者有效文件的规定。抽取的样品,在检验前应当妥善保管;检验工作完毕留样期满后,除损耗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当退还受检者。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2、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或者质量判定规则;3、经济合同、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广告中的质量约定承诺与技术要求。第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样品应当及时检验,检验结果应当送达有关部门,受检者或者委托人。受检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逾期未提出复检的书面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帐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有权用照相、录象、录音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可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其有关的物品,依照国家规定可施行封存或者扣押。行政执法人员对受检者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制发证件、佩带执法徽章,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罚没收据,按规定的程序执法。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封存或者扣押产品、物品,不得超过20日。因案情复杂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省行政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