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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烟政办发〔2011〕19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三月三日—1—烟台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妥善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所称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家庭成员,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标准的通知》(烟政办发〔2008〕11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芝罘区、莱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2—的组织实施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以及运营管理工作。芝罘区、莱山区住房保障部门配合市住房保障中心做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具体工作;其它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教育、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物价、地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区政府(管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社区居委会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综合平衡、管理规范、严格监管”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第六条市级负责制订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第二章房源建设与筹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二)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三)园区、企业按规定新建、改建的住房;(四)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五)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条件的住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相对集中建设。市、区—3—两级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园区,各区政府(管委)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或区政府(管委)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以集体职工宿舍形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第九条各类主体建设的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和干部、教师周转房等租赁性住房,按有关规定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属成套住房的,多层住宅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小高层、高层住宅单套建筑面积可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上浮15%、20%。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基本居住需求。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供应。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它方式投资的公共—4—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筹集,包括以下渠道:(一)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二)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四)其它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薄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