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大疑难案件评审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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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大疑难案件评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保证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重大、疑难案件评审是指对案情复杂、疑难,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案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案件评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过罚相当和少数服从多数定案的原则。第三条省、州(市)、县(区)工商局(分局)应分别成立案审委员会,由局长担任主任,分管办案机构和核审机构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人员担任:(一)具有10年以上执法实践经验;(二)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本部门业务骨干。案审委员会开会,到会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案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制机构,负责案件评审会议前相关事宜的协调。召开案件评审会议由提请案件评审的机构负责筹备。第四条案审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程序组织案件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公平的对案件进行讨论和作出评审决定。第五条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营业执照(逾期年检或者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除外)、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登记的;(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处以下罚(没)款(含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下同)的:1.省工商局处以20万元以上;2.州(市)级工商局处以10万元以上;3.县(区)级工商局处以5万元以上。(四)对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拟处以下罚(没)款(含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下同)的:1.省工商局处以5万元以上;2.州(市)级工商局处以2万元以上;3.县(区)级工商局处以1万元以上。(五)引发群体投诉的案件;(六)达到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需要移交的案件;(七)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者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处罚的案件;(八)对案件的处理可能在本辖区内引发连锁反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九)案情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十)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十一)公用企业或者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独占地位,进行强制交易、强制服务的限制竞争案件;(十二)没收物资需要作除销毁、拍卖、法定收购外,其他特殊处理的案件;(十三)本级办案机构新涉及领域查办的案件;(十四)办案机构与核审机构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罚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十五)局领导认为需要提交或者其他需要提交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前款规定案件所涉及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进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警示记录的,应当一并会审。第六条办案机构、核审机构认为行政处罚案件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需提请案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应先报分管副主任审定,再报请主任同意。第七条提请召开案审委员会的机构于会议召开两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拟讨论解决的问题书面分送委员会成员。第八条案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副主任应在会后将会议情况和会议决定向主任汇报。副主任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征得主持人同意;委员还应委托一名本处(科、股)人员参加会议。办案人员和核审人员应当列席会议。根据案情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案审委员会成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第九条案审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会议按如下程序进行并遵循下列要求:(一)案审委员会应当全面听取和审议案件管辖权、违法主体、办案程序、违法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等事项,客观、公平、独立地行使案件审查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公正。(二)办案机构负责人或者承办人向案审委员会汇报案件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理由及依据或者需要会议研究确定的问题;核审机构人员可以对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三)在主持人的组织下,对审查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委员会成员必须有明确的意见。(四)表决通过,少数服从多数。(五)主持人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并作出处理决定。第十条会议的全过程应由办案机构人员或者核审机构人员予以记载,形成会议记录(附件)和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由全体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一并归入案件档案。第十一条办案机构和核审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