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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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人防防空设置的设备安装和后续管理关系着人防工程的使用寿命,维护成本和建造质量。因此,在防护设备安装和管理的时候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程。那么福建省人防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福建省人防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企业,应根据国家人防办规定获得“人防防护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达标企业”),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本企业列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目录》的产品。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且无违规行为的达标企业均可在全省承接业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设置准入门槛。第五条非达标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六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二)负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委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相关质量服务管理工作。(三)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四)负责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格管理。(五)监督检查受委托机构承担的防护设备质量服务管理行为。第七条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委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相关质量服务管理工作。(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生产安装的质量监管、合同备案管理。(四)监督检查受委托机构承担的防护设备质量服务管理行为。第八条县级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二)负责本行政区所辖人防工程项目的防护设备产品安装质量监管。第九条省级人民防空协会接受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下列行业质量管理服务行为:(一)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申报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二)负责执行国家人防设备产品目录。(三)依法维护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合法权益。(四)协助组织防护设备产品生产与安装的质量检查工作。(五)组织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六)组织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诚信评估工作。(七)推广应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八)健全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信誉。第十条达标企业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的主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管。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人防设备图集组织生产安装各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三)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的安全生产。(四)加强技术人员和生产条件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五)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秩序,树立良好信誉。(六)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岗位培训工作。(七)组织申报将企业产品列入国家人防设备产品目录。第三章产品质量监管第十一条达标企业应当按照“产品目录”范围在本省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和安装,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对于超限尺寸的特殊产品,应由设计单位完成构件设计,经省人防审图中心进行专业技术审查合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