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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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发布单位: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文号:宁房物〔2007〕57号发文日期:2007-3-13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00]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实施意见。一、专项维修资金归集范围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均应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品房、别墅、大厦、非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留作自用或出租的房屋。二、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标准1、2000年5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按《办法》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缴交;2、2000年1月7日至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拆迁安置协议的,在契约或协议中已明确按《办法》规定标准缴交的,则按《办法》规定缴交;未明确的则按原规定缴交;3、2000年1月7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拆迁安置协议的,购售双方仍按宁价房字(97)058号、宁财综(97)85号、宁房管(97)78号三局联合发文中的规定缴交,即:房屋建设单位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多层)或45元(高层或设有电梯的多层)标准缴交;购房人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标准缴交;4、1997年1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多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高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标准由产权人缴交;5、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发[2004]2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多层房屋购房人按照购房款的2%缴交专项维修资金;高层房屋或设有电梯的多层房屋,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专项维修资金;6、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按当时房改政策执行。属于2000年度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售房款的20%、30%,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属于1998年度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购房成本价的6%、8%,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1%缴交;属于1995、1996、1997年度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5%(高层2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1%缴交。属于集资建房的,购房人按照1998年度房改房政策缴交专项维修资金。三、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方式(一)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时间、地点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缴交人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专项维修资金;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售房单位,应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到市物业办缴交专项维修资金;3、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人、开发建设单位等,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专项维修资金。(二)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应提供的资料1、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房(1)《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2)《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3)经济适用住房批复;(4)1997年1月1日前签订《契约》、《协议》,且房屋已交付使用的,还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1)《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测算表》;(2)《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3)《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测算表》;(4)《公有住房售房款缴存单》;(5)集资建房的批复。3、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房(1)立项批复;(2)国有土地使用证;(3)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证明。(三)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程序1、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房、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房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程序(1)缴交人按要求办结交易、产权登记手续,并领取《南京市房产登记收费通知单》;(2)缴交人凭《南京市房产登记收费通知单》(如需要还应提供《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副本)》)在缴存窗口足额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并取得《南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凭证》。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程序(1)售房单位按要求填写《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测算表》;(2)售房单位将《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测算表》、房改办已审核的《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测算表》以及《公有住房售房款缴存单》三联单交市物业办核验;(3)售房单位持审核过的《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测算表》在物业办缴存窗口足额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并取得《南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凭证》。四、开设帐户的条件和程序(一)开设帐户的条件1、物业管理区域界定清楚,且经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2、专项维修资金已按规定缴交;3、售房单位已按房改政策建立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