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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进一步完善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制度,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实际使用率,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反对浪费的方针,坚持“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第三条仪器设备维修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产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产业处)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第四条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的职责1.根据实验教学情况,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与维修管理制度。2.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维修和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状态。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3.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本单位不能维修的应及时报修,以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第二章维修范围与原则第五条仪器设备维修范围是指用于我校日常教学、科研使用、经国资产业处登记在册且使用保修期满并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第六条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国资产业处与中标商(供货商、厂商)联系,由中标商(供货商、厂商)负责维修。第七条保修期内未及时开封、安装、调试、验收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验收时存在问题而未及时解决的,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与供货商或厂家协商解决。第八条对于已到寿命周期年限、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予以报废,不再修理。第九条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学校将以仪器设备使用原始记录为准,没有使用记录的,将被认定为未使用,原则上不予立项维修,不承担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第三章维修程序第十条申请。由申请单位详细填写《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及记录单》送国资产业处申报维修。第十一条维修。国资产业处接到《维修申请及记录单》后,应安排维修人员及时到达,查清损坏原因,尽快安排维修。申请单位应派人协助维修,并提供待修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电路图等相关资料。仪器设备需要送外维修或联系校外技术人员来校维修时,需报国资产业处同意。送外维修或校外维修人员来校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使用单位应与维修方签订维修质保协议,保证维修质量。第十二条验收。仪器设备维修后,由申请单位负责验收,并在《维修申请及记录单》上签字。第四章维修经费的管理第十三条学校每年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的一定比例设立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专款专用。第十四条教学和教学科研共享仪器设备属正常磨损、损坏的,学校保证维修经费;科研仪器的维修经费由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支付,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第十五条因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损坏或丢失零配件等,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方可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十六条单项维修金额在两千元以上的大额维修项目,需向学校申请专项经费。由校内维修人员维修的仪器设备,其材料由国资产业处统一购买;由校外维修人员维修的仪器设备,材料费一栏应详细注明损坏部件名称、规格、型号、价值。损坏的部件按废品收回。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维修产生的费用,经申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国资产业处审核同意后,到财务处按相关规定报帐付款。第五章维修保障第十八条为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建立以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实验室管理处维修人员为主,仪器公司售后服务和社会专业维修公司为辅的仪器设备维修保障体系。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情况会同生产厂家或联系有关专家进行维修。第十九条教学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技术资料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资料。2.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和保修证等。3.使用人填写的“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日常使用等情况。第六章维修人员职责第二十条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做到“热情、周到、及时、耐心”,努力确保学校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一条努力钻研业务,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做到随叫随到。能修好的仪器设备尽快修好,不能修好的要说明原因,并联系生产厂家或专业维修单位,尽快解决问题,排除故障。第二十二条认真做好维修记录,建立维修档案;节省各类维修材料,坚决杜绝把学校的设备、配件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维修规程进行操作,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保证维修场所的整洁安全,做好维修标志,防止他人因不明情况而造成伤害。第二十四条杜绝维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收取回扣、索贿受贿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