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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关于印发《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国防科工委卫法监发[2002]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有关部门(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核或者辐射事故时应急医学处理工作,现将《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前言本规范等效采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报告丛书第2号“辐射损伤的诊断与处理”(DiagnosisandTreatmentofRadiationInjuries.SafetyReportsSeriesNo.2,IAEA,1998),根据我国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及我国多年来积累的辐射损伤临床救治经验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以使其更适合我国情况。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和指导核或辐射事故时造成辐射损伤的医学处理工作。本规范的编制参考了以下主要文献:1.GBZ104-2002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2.GBZ106-2002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引言1.1目的实践证明,在核事故或辐射事故情况下的全面医学处理,除专科医师外,还涉及其它专业人员,如血液学、肿瘤学、整形外科、皮肤科、血管外科、心理学以及其它一些医学专业的专家和医生。本规范的目的,是为在人员受事故照射后的几小时到几天、损伤程度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参加医疗救治的医务人员提供指导,使他们能迅速有效地完成诊断并给予紧急处理。1.2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时对辐射损伤病人的诊断和医学处理。本规范的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型和照射方式及事故受照人员的诊断、分类及医学处理原则;全身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诊断和治疗;局部辐射损伤的诊断和治疗;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判断和医学处理;复合伤的分类、诊断与治疗,以及记录的保存等。本规范不涉及放射生物学、放射性疾病发病机理以及一般常规治疗方法,但提供了一些需要进行特殊治疗的指标。2事故照射类型和医学处理原则2.1事故类型涉及核设施的事故,尤其是涉及核反应堆的事故,称为核事故;辐射事故是指密封或非密封辐射源事故;这两种事故均可导致电离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失控。辐射事故的辐射源包括X线装置、主要用于工业和医学的密封源(如钴-60、铯-137、铱-192辐照源),以及核医学和科学研究中使用的非密封源等。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型包括:(1)辐射源误放、丢失或被盗。捡拾或盗窃辐射源者将装源容器拆卸并将源取出,使源失去屏蔽,造成本人和其他人员受照。(2)由于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导致辐射源丧失屏蔽,或核燃料转换、富集过程中操作失误而发生临界事故,使工作人员受到外照射。(3)放射性物质意外泄漏、外溢或释放,使环境受到污染及人员受照。上述各类事故情况下,如未采取适当的防护行动,均可使人员受到难以控制的照射。从应急计划的角度考虑,根据事故的严重性、损伤人数和辐射后果对事故进行分类是有益的,如外照射、内照射、放射性污染及它们的复合作用。2.2辐射源和照射方式生产或应用辐射源、X射线或放射性核素的单位或设施,应对其应用的辐射源的类型及放射性活度水平加以鉴别,以便为事先制定适当的医学应急计划提供可用的资料。最常遇到的辐射源如表1所列。表1常见的辐射源和(或)设施及照射方式组别源和(或)设施外照射污染混合照射Ⅰ核临界装置有有有反应堆有有有核燃料转换、富集、元件生产有有有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加工有有有核燃料后处理厂有有有Ⅱ辐照装置粒子加速器有(a)(a)X射线发生器有无无Ⅲ密封源(完整)(b)有无无密封源(泄漏)有有有Ⅳ核医学实验室有有有体外测定实验室有有有Ⅴ源的运输有有有Ⅵ放射性废物(管理)有有有注:(a)中子可以在体内诱发放射性;(b)包括γ射线辐照装置。第Ⅰ组辐射源包括核设施,如核动力反应堆及各种工业和研究用设施。第Ⅱ组源是在工业和医学设施中最常见到的。第Ⅲ组密封源是工业和医学上广泛使用的源。最常见的事故发生在使用密封源的工业活动中,医疗照射事故也不少见,尽管其中许多事故在医学文献中尚未报道,但这一组源已经发生过非常严重的损伤和一些死亡事故。第Ⅳ组源的使用单位最多,但很少发生严重事故,因为使用的放射性活度水平低,并且是短半衰期核素。在有关第Ⅳ组到第Ⅵ组源的多数公开报导中,所介绍的事故只涉及个人或极少数人。虽然运输事故可能是重要的,但发生的概率非常小。表2根据所涉及的辐射源或放射性同位素种类、身体的受照部位和可能的损伤人数,对辐射事故和核事故进行了分类。在事故早期,最重要的照射途径是:—来自源或设施的直接照射,以及来自释放的放射性核素的直接照射;—气载放射性物质(挥发物、气溶胶、微粒)的吸入;—来自地面或各种表面沉积放射性物质的直接照射;—皮肤和衣物的污染。表2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