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哈尔滨市商业银行行个人房屋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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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银行个人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个人用房,规范贷款管理,促进个人房屋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哈尔滨银行自然人客户贷款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个人房屋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或商用房的人民币贷款。个人房屋贷款分为一手房贷款和二手房贷款。一手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近期首次办理产权登记后的新住宅或商用房贷款。二手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住宅或商用房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合法有效购买房屋的合同或协议;(四)能够支付贷款人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额度(一)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实用住房、集资建房等一手房贷款,建筑面积在90米以下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购房款或个人实际应出资部分的80%;建筑面积在90米以上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购房款70%。购买普通住宅的二手房贷款和已取得产权证的一手房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出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孰低原则)的70%。(二)购买高级商品房屋、商务套房、商铺店面、商业经营用房和单独的车库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或评估价格的60%。贷款期限。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执行以下规定:(一)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所购房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二)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5周岁(含);(三)购买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间、独立车库等),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按《哈尔滨市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定》贷款风险定价原则,考虑成本、风险程度、目标利润及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确定。第四章贷款担保借款人向我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等担保方式,不得采用信用方式。我行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贷款担保应执行《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信贷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我行认可的、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抵押物不存在重复抵押或转让情形,同第三人之间也无任何形式的纠纷;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的市场成交价或评估价或协议价确定;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经办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我行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个人房屋贷款的保证担保方式包括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提供的阶段性担保和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㈠保证人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资格和能力,且信用良好。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具有: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本市常住户口或经常住所地在本市且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证件。3、稳定、可靠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㈡保证人应与我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㈢保证担保期限应长于借款合同期限。保证期间,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如发生变更、撤消或破产等,借款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行,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我行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我行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保证人为自然人时,如发生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借款人应立即通知我行,我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未经我行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㈣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不得相互提供保证。㈤仅提供保证担保方式的,只适用于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的贷款,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50%。以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方式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