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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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九院字[2005]167号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按照省级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二条学校财务处是收费工作统一集中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审批程序,收集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三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费标准的调整,根据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发布的文件,由学校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统一收取。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第五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六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各单位(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必要的代收费用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财务统一收取,坚持“多退少补”,不得截留利润。第七条学校收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八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院长办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学校要采取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第九条各二级学院社会服务项目收费管理按《九江学院社会服务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本单位(部门)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本单位(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本规定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