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利费资助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9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江西省专利费资助暂行办法.docx

江西省专利费资助暂行办法.docx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江西省专利费资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鼓励本省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支撑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江西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利费资助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拨款,其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扶持发明创造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报、公开受理、定向使用、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第三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审议专利费资助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专利费资助的年度工作计划,受理专利费资助申请,审定专利费资助项目,下达年度资助计划项目,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方式第四条申请中国发明专利或被授予国外、港澳发明专利权的,且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地址在本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申请资助:(一)第一专利(申请)权人为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二)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户籍在本省或具有本省居住证的个人。第五条资助的专利费用种类和额度包括:(一)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二)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500元;(三)已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只资助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8000元;(四)已授权的港澳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五)专项费用。专项费用是指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项资助。专项费用资助额度为: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600元;已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元。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提出一次,不重复资助。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所称的“专项费用”包括:(一)承担国家或本省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所涉及的专利费用;(二)列入国家及本省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的专利费用;(三)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费用;(四)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利费用;(五)其他特殊情况。第三章资助申请第七条申请中国发明专利或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申请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一)《江西省中国专利费资助申报表》一式两份;(二)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须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专利局开具的缴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收据;(三)专利授权费用资助须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国家专利局开具的缴纳年费收据;(四)专利(申请)权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专利(申请)权人身份证;(五)专利(申请)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专利(申请)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申请)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第八条申请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一)《江西省国外(港澳)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二)国家批准的涉外(境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境外)发明专利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专利权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盖单位财务章并注明记帐凭证号;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三)出示外国(港澳)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并提交复印件;(四)单位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交本人省内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第九条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由申请人统一填写《江西省专利专项费用资助申请表》并盖章,附上《江西省专利专项资助申请清单》及专利费收据(复印件)。第十条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作为初审单位受理当地单位和个人的资助申请。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受理省属单位的资助申请。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办专利费用资助工作。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完备真实的材料和凭证。第十一条以下单位申请专项资助,由下列部门或单位作为初审单位受理:(一)属于国家重大项目、本省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由承担单位初审;(二)属于大型专利试点集团公司下属的企业的,由该集团公司初审;(三)属于国家或本省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企事业单位的,直接报省知识产权局初审。第四章资助审批与管理第十二条初审部门或单位对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的资格以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初审同意并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第十三条省知识产权局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审核,凡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下达年度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