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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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31日中银资[2000]61号)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分行: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票据市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银行间的票据转贴现业务越来越受到各商业银行的重视。为了保证我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的健康开展,防范经营风险,总行决定,授权你行为票据转贴现业务试点行,开办转贴现业务。同时将《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你行,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在试点期间,你行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努力地开拓业务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并于今年12月底前写出试点情况总结,上报总行资金部。特此通知。附: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转贴现业务的开展,规范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操作手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业务,本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业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转贴现业务。第二章转贴现业务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我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贴现业务。第五条分行开办转贴现业务需向总行资金部申请,总行同意后方可开办。第六条在转贴现业务中,我行原则上仅办理转入业务,办理转贴现业务引起的资金短缺,可通过办理再贴现业务解决。第七条转贴现的票据是其他商业银行已办贴现或转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符合当地人民银行再贴现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第八条转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同业拆借利率。第九条转贴现期限从办理转让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一般为4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最短不得少于1个月,以便于办理再贴现业务。第十条转贴现的投向要符合我行的信贷政策。第十一条转贴现的单笔金额一般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第十二条转贴现业务的规模由总行按年度下达,各行办理的转贴现业务的余额不得超过总行下达的指标。第十三条转贴现业务的开办仅限于经有效授权的地市级分行以上机构(含地市级分行)办理。第三章转贴现业务的风险控制第十四条为保证我行转入票据的真实性,防止假票风险,凡申请向我行办理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必须在与我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书》的条款中,明确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对票据不真实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五条为防范票据因要素不全而受到拒付的风险,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书》中,应列明转贴现申请行对票据的合规性和要素的完整性负责,如票据遭到拒付,转贴现申请行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原转贴现金额赎回票据。第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由各分行拟定,并经过各行法律部门的审核和认可。第四章转贴现申请行的条件第十七条转贴现的申请行为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地市级分行以上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和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人民币票据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第十八条申请转贴现的汇票承兑银行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和外资银行分行。第十九条转贴现申请行、汇票承兑行均需由我行金融机构部门对其授信。第二十条转贴现申请行必须按照我行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各项申请材料。第五章部门分工第二十一条总行资金部是转贴现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转贴现业务的规划、拓展和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审查分行转贴现业务的申请、审批和业务授权工作;(二)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规范转贴现业务的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三)负责对分行转贴现业务的检查指导及有关的统计工作。第二十二条总行金融机构部负责对转贴现申请行的法人机构进行授信,即转贴现业务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风险由金融机构部负责。第二十三条分行资金计划部门是辖内转贴现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转贴现业务的申请,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营业部门是转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对票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技术性负责。第六章转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第二十四条转贴现申请行向我行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转贴现申请书及清单(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代替)。(二)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三)经申请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四)已办理贴现的凭证。(五)汇票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第二十五条资金计划部门在收到转贴现申请行的申请后,应先将所有材料交由营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