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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扶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体现区委对党员的关心和爱护,着力解决党员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设立“党员扶助基金”。第二条,为做好“党员扶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经区委同意,在区委组织部设立云城区“党员扶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在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基金运用情况调查分析、审核、核拨以及使用情况督查、通报、统计等工作。第三条,“党员扶助基金”在区委组织部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存款利息滚存为基金的一部分。基金专户单设帐簿,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日常会计、出纳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办公室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管理。第四条,为保证区“党员扶助基金”的正常运行,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进行基金的筹集和补充:每年从区管党费留成中划出一部分补充基金;鼓励机关单位、企业、机关党员干部及社会人士自愿为基金捐赠奉献。第五条,“党员扶助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由区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云城区委组织部党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六条,“党员扶助基金”管理和运行的原则:(一)坚持充分体现党组织执政为民、关爱党员的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坚持统筹兼顾、规范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四)坚持“救急帮困、扶助一方”的原则。(五)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六)坚持自救互助为主、党组织和社会救助为辅的原则。第七条,“党员扶助基金”的用途:扶助低于我区生活保障线的党员、生活困难的老党员、下岗失业党员和患病以及受灾需要救助的困难党员。第八条,扶助低于我区生活保障线的党员、生活困难的老党员、下岗失业党员和患病以及受灾需要救助的困难党员程序:(一)对低于我区生活保障线的党员、生活困难的老党员、下岗失业党员和患病以及受灾需要救助的困难党员进行救助,由各镇(街)党委(党工委),在摸清情况、统筹兼顾、及时救助的前提下,向云城区“党员扶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救助基金补助申请,管理办公室视基金筹集情况拟定方案报云城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审批。(二)区委组织部部长会审批同意后,管理办公室将救助金拨付给各镇(街)党委(党工委),由各镇(街)党委(党工委)按具体使用计划(方案)将救助金直接支付给需要救助困难党员。第九条,“党员扶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向云城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提出党员扶助基金的使用计划,经云城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管理办公室负责使用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十条,“党员扶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具体拨付,基金使用的检查、验收、通报、总结,督促各镇(街)党委(党工委)及时将扶助基金落实到位。第十一条,“党员扶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各镇(街)党委(党工委)上报的有关扶助党员的申请报告,云城区“党员扶助基金”款项下拨后的具体使用由各镇(街)党委(党工委)具体落实。第十二条,如本办法执行中上级党组织出台其他新的扶助党员工作要求,云城区委组织部将结合本办法的执行实际对有关工作进行具体补充。第十三条,“党员扶助基金”的捐赠(一)直接捐赠:捐赠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可直接到区委组织部办公室进行捐赠并办理相关捐赠手续。(二)邮寄捐赠:捐赠人可写明捐赠人姓名、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将捐赠款邮寄至区委组织部办公室。(三)银行捐赠:捐赠人可直接将捐款转账或电汇至云城区“党员扶助基金”帐户,并将捐款人姓名、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通过传真(邮寄)至区委组织部办公室。(四)云城区“党员扶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收到捐赠人捐款后,将向捐赠人开具捐款收据。(五)联系捐赠单位:中共云浮市云城区委组织部办公室(云城区“党员扶助基金”管理办公室)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员扶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