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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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审批事项名称: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审批办理机构:初审: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复审: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检处决定: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系电话:0311-85980621、85980620(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指南:一、项目名称: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二、办理机构:初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卫生检疫主管部门;复审: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检处决定: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三、许可条件:申请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控制度等);(三)有固定的储存场所;(四)有完善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设施。四、实施机关:受理机构: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机构: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授权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五、审批程序:(一)申请:国境口岸储存场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卫生检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见后);(二)受理及初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资料不全的申请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材料补正告知书。(三)现场考核: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由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检处组织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四)考核组或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材料审核、现场考核及整改的结果上报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检处。(五)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材料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六、审查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现场媒介生物监测时间除外,监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七、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收取证书费。每份许可证30元。专家审定费按规定收取。提交材料(办理事项时用户所需提交的材料):1.《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等);4.储存场所平面图;5.相关卫生设施配置情况。表格下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