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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物保护与考古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省文博专家组成员、分管副厅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一)已全部毁坏的省级以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二)确需原址重建。四、所需材料(一)申请书;(二)重建工程的位置、设计方案一式六份。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和重建位置),设计方案要求上报1/100或1/200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以及相关的文字、历史照片等重建依据;(三)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六、审查与决定(一)组织省文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二)根据专家组意见,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呈报主管副厅长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示(HYPERLINK"http://www.hlj.gov.cn/"http://www.hlj.gov.cn/)。拟批准的申请和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八、审批时限(二)审查批准时限为15日;专家论证在10日内完成(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批准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九、监督检查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十、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省级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审批制度流程图补充材料,重新申报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退回结果公示发文主管厅长签批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