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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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强化零星分散税源控管,方便纳税人纳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合理调整现有税收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法。第三条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全市委托代征工作的监管和检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与代征单位签订协议并负责日常管理与检查。第二章代征单位的确定第四条税务机关实施委托代征,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审核确定。第五条税务机关应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书》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进行委托代征的,重新签订《协议书》,重新核发《证书》。税务机关应定期组织检查,加强业务辅导,对违反规定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取消代征资格。代征单位自身代征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第六条代征单位应指定代征人员负责代征地方税款的业务。税务机关定期组织对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七条代征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二)应当和纳税人有资金结算、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合法管理关系的单位或组织。以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管理部门为主;(三)拥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四)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五)应具备一定的信息化水平,能满足税收征收信息化要求;(六)配备专职代征人员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七)具有银行结算账户;(八)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代征范围和代征条件第八条本辖区范围内下列纳税人的税收,可以实行委托代征:(一)国地税共管个体纳税人(主要指集贸市场内和都市村庄内纳税人);(二)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纳税人;(三)私房出租纳税人;(四)边远地区的零散税源;(五)税务机关不容易控管的印花税纳税人;(六)其它。(上级指定的和经市局批准的)以上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均为不享受地方税收优惠的纳税人。第九条委托代征工作以税务所为单位开展时,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税收管理员人均管理纳税人户数需超过当期全市人均管理户数,税收管理员管理个体纳税人年税收收入额低于全市人均管理个体纳税人税收收入额。第四章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和解缴第十条进行委托代征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税务人员、代征单位人员联合对代征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全面的税源清查,澄清代征纳税人户数。第十一条所有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代征单位应及时指导、督促代征范围内新开业的纳税人,在取得营业执照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将签订、变更租房协议的情况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保管。第十二条代征单位应及时掌握代征范围内税源变动情况,并形成详细的新办、变更、停复业、转非、注销清单,定期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三条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必须开具地方税务机关制发的完税凭证,不得使用其它凭证代征税款。第十四条代征单位负责对已纳入管理的代征对象进行纳税提醒、纳税辅导、催报催缴等管理服务活动,同时应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顺畅的联系机制。第十五条代征单位必须按照《协议书》确定的缴款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代征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占压、挪用税款,不得混淆代征税款的入库级次和比例;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征管法》相关条款给予处罚。第五章票证管理第十六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代征单位原则上不能领购发票和代开发票,特殊情况,须报经市局批准。第十七条代征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代征税款票证的领受、使用、保管和缴销:(一)应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取、使用、保管和缴销;(二)必须持《证书》、《票款结报手册》领取税收票证;(三)必须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存放税收票证。第六章代征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代征单位必须按照《证书》和《协议书》的规定,以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反规定多征、少征或不征税款,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行使税务机关的其他权力;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的,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