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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利用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行为,加强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利用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是指,用户利用互联网系统的增值服务传递投注需求信息,彩票机构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部门收集投注需求信息,为用户代购彩票的行为。第三条凡利用互联网系统代理销售彩票的,只能代理销售国家彩票,除此之外的任何与彩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均不得代理销售。第四条中央级彩票机构及省级彩票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申请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省级彩票机构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需报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经中央级彩票机构核准后报财政部批准。中央级彩票机构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需报财政部批准。第五条彩票机构向财政部申请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申请报告;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部门筹备情况;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运营设施与技术文档,包括以下问题的应对措施:可能存在的代购网站自私坐庄问题、洗钱问题、睡眠帐户和沉淀资金处理、网络安全和诈骗等问题;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网站建设情况报告;运行应急计划和风险管理办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资金结算办法;有对外委托业务的,须提供被委托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情况,以及委托的协议或意向性合同;省级彩票机构申请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的,须有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彩票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开展网络建设、维护、市场营销的等方面的对外合作业务。第七条合作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法人代表及主要股东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2年以上的彩票领域从业经验;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彩票机构在选择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合作单位时,应充分审查、评估委托单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实际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并应制定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实现合作单位顺利变更,保证服务不间断的应急预案。第九条有对外合作业务的,彩票机构应与财政部门正式下发批准文件后,当与合作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一式三份,由财政部门、彩票机构和合作单位分别保存。合作单位应向彩票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缴纳金额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彩票机构研究确定,保证金纳入财政代管帐户管理,省级彩票机构应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设立财政代管帐户,专项用于核算保证金,该帐户资金的支付,须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加盖财政部门印鉴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支付。第十条以下业务不得对外委托:投注数据的存储和保管;1万元以上中奖彩票的确认和奖金兑付;彩票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彩票资金归集、结算和缴拨;其他不宜委托的业务。第十一条彩票机构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业务,须经财政部委托专业机构对代理销售彩票业务网站系统进行检测,并与财政部监控系统联结后方可正式销售。第十二条开通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机构应在每月20日前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利用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的销售、兑奖情况及资金结算情况。年度终了,彩票机构需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整体运行情况,并向财政部备案。第十三条彩票机构代理销售彩票业务网站只能接受超过18岁成年人注册购买彩票,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第十四条彩票机构应建立专门的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资金归集账户,用于归集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销售资金。第十五条用户使用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彩票机构代理销售彩票网站需及时将投注信息、中奖信息等情况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第十六条不得将互联网和彩票机构中心数据机房进行直接联结。第十七条通过互联网系统代理销售的彩票应由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网站后台系统自动记录投注信息,每日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网站需将当日有效投注情况由系统生成清单,刻录在不可改写的光盘上,光盘至少保存一年。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同级彩票机构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系统运行、销售、返奖、兑奖及资金上缴等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停止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有对外合作情况,且合作单位因欺骗彩票结构和财政部门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给彩票结构、财政部门和投注者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合作单位承担。第十九条彩票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第二十条彩票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管理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向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地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