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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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宣传培训工作方案为了做好《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定于11月下旬至12月份开展《条例》集中宣传月活动,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增强市民的心理健康意识,有效保障心理咨询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心理咨询和医疗服务,提高心理医疗卫生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心理卫生事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二、组织机构成立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条例》宣传培训工作组,孙美华副主任担任组长,委政策法规处王延平处长、市精神卫生中心刘铁榜主任担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委政法处、秘书处、疾控处、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监督局、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健康教育与促进中心、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委政策法规处吴锦绣同志担任联络员,电话:82105170,e-mail:wujx@szhpfpc.gov.cn。工作组成员单位要重视《条例》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将其列入部门普法工作并抓好落实;各区要按市的统一部署,参照市的宣传形式和做法,因地制宜,制定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宣传月活动方案。实施方案和工作小结(含图片或影像资料)分别于2011年11月20日和2011年12月31日前报送工作组联络员。三、活动内容(一)召开媒体通气会暨《条例》宣传月启动仪式活动目的:借助媒体通报《条例》宣传月安排,介绍《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创新之处和重要意义。拟邀请参加人员:《健康报》、《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晶报》、《深圳晚报》、深圳电视台、深圳电台、《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华夏之声”等媒体记者。此项工作由政法处牵头,秘书处、市精神卫生中心协助配合;活动时间安排在11月下旬。(二)召开专题座谈会及在报纸上刊发宣传专版活动目的:拟邀请市人大、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心理卫生专家等人士参加。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对《条例》的内容、创新和意义进行解读,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建言献策。除组织新闻报道外,代表们的发言内容在报纸上专版刊出。此项工作由政法处牵头,秘书处配合、市精神卫生中心具体承办。活动时间安排在12月上旬。(三)集中学习培训活动目的:使《条例》的执行者和其他适用对象学习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宗旨和主要规定。培训参加人员及组织单位:1、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市卫生监督局有关执法科室,由政法处负责;2、市、区精神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由疾控处、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3、市属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民营医疗机构有关负责人和部分医务人员,由市精神卫生中心联合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负责;4、社会心理咨询机构负责人,由市精神卫生中心联合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负责。时间安排在11月下旬至12月底。(四)电视专题宣传活动目的:通过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健康之窗》专题节目,介绍我市精神卫生形势、心理卫生健康概念和立法的必要性,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此项工作由市健康教育与促进中心牵头,市精神卫生中心配合。时间安排在12月中旬。(五)公共场所宣传活动活动目的:由市心理卫生协会和市心理卫生咨询行业协会组织安排专家,通过在公共场所开展专题讲座和现场咨询活动,向市民宣传心理卫生知识和《条例》有关规定。此项工作由市心理卫生协会、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