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2007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北京市命题考试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试卷本试卷分为两部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65分钟。第一部分为案例题,请分析案例回答问题。第一部分有两道必答题,每题25分,共50分。第二部分为选答题,第二部分共有四道题,请回答其中任意两道题。每道题25分,多答题目不记分。共50分。2006年10月15日,建筑公司A建筑材料厂B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建筑材料厂B在当年11月底向建筑公司A供应墙体砖200万块,每块墙体砖0.2元,总价款40万元。履行地点为建筑材料厂B所在地,采用自提方式。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未履行部分价款的20%。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A即把货款全部付给建筑材料厂B。同年11月15日建筑公司A承建的建筑工程因发包方提出缩短工期提前交工,建筑公司A遂与建筑材料厂B协商提前交付墙体砖事宜。因建筑材料厂B无提前交货能力,合同未能变更。后建筑公司A另从建筑材料厂C购得墙体砖200万块,而原定的200万块墙体砖恰好建筑公司D需要,建筑公司A遂将合同转让给建筑公司D。合同转让时,墙体砖价格上涨,每块砖价格由原来的0.20元涨到0.25元。因此,在转让时,建筑公司D支付给建筑公司A的价款为50万元。合同转让后,建筑公司A将合同转让的情况通知了建筑材料厂B。同年11月底,建筑公司D出车前往建筑材料厂B处提货,遭建筑材料厂B的拒绝.理由是墙体砖已经涨价,应当增加其差价10万元,且原合同是和建筑公司A签定的,应由建筑公司前来处理.而建筑公司A则提出合同已转让给建筑公司D,并已通知建筑材料厂B,因此已经与自己无关.此案中的信息纯属虚构,仅作为考试使用.若有雷同,纯属巧合.一.必答题.(本部分共2道题,每道题25分,共50分)本部分问题与案例有关,应结合案例信息回答问题.1.a)什么是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简要解释无效合同的特征,以及无效合同的范围.(10分)b)分析建筑公司A与建筑公司D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并解释建筑材料厂B是否应当向建筑公司D履行合同义务.(15分)2.a)解释情势变更原则及其构成要件.(10分)b)分析如果当年11月底墙体砖的价格上涨为每块0.40元,建筑材料厂B是否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为什么?(15分)二.选答题.(本部分共4道题,请回答其中任意2道题.每道题25分,共50分)3.什么是要约?说明构成要约的五个要件.(25分)4.解释违约金和定金的概念和特点.(25分)5.说明采购与供应合同中供应商的五种主要义务.(25分)6.a)解释招标的两种方式.(10分)b)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列举五种不能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15分)2007年7月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参考答案一、必答题(每道题25分)1.a)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所签订的条款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法律强制力保护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必须办理完有关手续合同才能生效。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欺诈一方以欺诈、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际、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建筑公司A与建筑公司D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建筑材料厂B应当向建筑公司D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中心问题是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条件。根据中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其采用的是通知主义。债权人有权将债权予以转让,但是必须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就本案而言,建筑公司A作为墙体砖买卖合同中手领墙体砖的债权人,完全有权利作出转让债权的自由,故其与建筑公司D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成立。建筑公司A将合同转让的情况告知了作为债务人的建筑材料材料厂B,故该转让行为对建筑材料厂B生效。建筑材料厂B负有向第三人即建筑公司D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案例中合同权利转让一经有效成立,建筑公司A即脱离了与建筑材料厂B的合同关系,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应为建筑公司D和建筑材料厂B,它们之间的关系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处理。在本案,有人可能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认为合同转让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并且不能牟利。但是合同法并不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牟利行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