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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队财务工作的决定》和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预算外经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军队医院做好医疗成本核算管理工作,是医院领导和各级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医院财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第三条医疗成本核算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对军内、军外医疗服务成本的核算,准确计算、合理分配对外医疗收益;准确计算军队病人医疗费用,客观反映军队病人医疗经费需求,更好地保障部队官兵身体健康。第四条医疗成本核算管理的原则和要求(一)坚持面向部队的卫生工作方针。军队医院必须把确保完成军队伤病员医疗任务在首位,从经费上确保军队伤病员诊治需要。在此前提下,根据现有条件适当收治地方病人。防止单纯追求医疗收入,影响军队伤病员收治。(二)坚持统一领导、按级管理、财务归口、科学核算、合理使用、加强监督、提高效益的原则。做好核算、使用、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三)坚持"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各种医疗服务经费收支均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科、室等部门自收自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四)从实际出发确定核算管理的方法和内容,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做到管理系统化、制度化,核算及时准确。(五)对外医疗收益的使用应着眼医院长远发展,兼顾军队、医院、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禁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实物,防止一切不合理的开支。第五条医疗成本核算管理的主要任务(一)加强计划管理。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卫生事业费和对外医疗收支计划,提出降低费用消耗和确保军队伤病员诊疗费的具体措施,努力增收节支。(二)建立健全医疗成本核算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权限和责任。落实管理责任制。(三)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核算程序、方法和时限要求、组织医疗成本核算,及时、准确上报核算结果。(四)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不准擅自提高标准或分解项目收费。(五)认真执行军队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对医疗经费收支活动实施监督。定期进行成本核算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查时原因,制定改进措施。第六条医院医疗成本实行院、科两级核算。院级核算以会计核算为主,科级核算以统计核算为主。第七条加强医疗成本核算管理。卫生经济管理科(室)负责院、科两级医疗成本的统计核算;研究制定医院各种经济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全辽医疗收费和医院成本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财务科(室)除负责对正常经费和预算外经费进行日常管理外,还应做好医疗成本核算的院级会计核算工作。卫生经济管理科(室)和财务科(室)应共用有关的医疗成本核算数据,相互配合,搞好协调,共同向院首长负责。第八条加强医疗成本核算管理工作的领导。医院领导应有专人分管此项工作,重大问题应经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要强化为部队服务的规定。认真落实确保为部队服务的有关规定。要重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防止和纠正对军人病人少检查、少用药,对地方病人乱检查、滥用药、滥收费等不正之风。第二章对外医疗成本核算第九条对外医疗收益计算公式是:医疗总收入-医疗总成本=医疗收益第十条对外医疗成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即:凡在本期内实际发生,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经收到或付出,也不得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第十一条医疗收入包括:(一)药品收入;(二)检查收入(除放射、化验以外的各种检查收入,含诊察收入);(三)治疗、处置收入(除放射以外的各种治疗收入);(四)放射收入(各种放射检查和治疗收入);(五)手术收入;(六)化验收入;(七)输血收入;(八)护理收入;(九)挂号收入;(十)其它收入(除上述以外的各种收入,如取暖费、降温费、陪住费等)。本期内上述各项收入金额相加,即为本期医疗总收入。第十二条根据军队医院的实际,对外医疗实行不完成本核算,以下各项列入医疗成本:(一)药品费;(二)血费;(三)器材费(含卫生材料费和低值易耗品);(四)医疗设备类固定资产折旧费;(五)医疗设备类固定资产修理费;(六)非编职工、临时工、合同工工资及回聘人员补贴和加班费;(七)被装管理费;(八)水电费;(九)取暖费(含消毒燃料费);(十)营房管理费(含营房、营具维修材料和工资、排污费等);(十一)车辆维修管理费;(十二)通信装备维修管理费;(十三)训练费;(十四)科学研究费;(十五)医疗管理费(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邮电费、医用表格费、与医疗有关的差旅费、采购药品器材所发生的费用、银行货款利息以及坏账损失等);(十六)其它支出(包括手术过餐费、外诊费等)。以下各项不列入医疗成本:1.从国防费列支的人员(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在编职工)薪金、工资、津贴费用;2.除医疗设备以外的固定资产(营房、营具、车辆及其它设备)折旧费;3.政工费;4.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