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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对外贸易法概述第二节对外贸易基本法律制度第三节反倾销与反补贴法第四节对外贸易法律责任一、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法二、对外贸易法的调整对象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四、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对外贸易: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或者国家与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称为国际贸易。对外贸易法:调整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发生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制订,2004年修订)调整对象:三种社会关系,即国际商品交换关系、与国际商品交换活动有关的服务关系、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施管理的行政关系。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从事国际服务贸易者。基本原则:1、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外贸秩序的原则。2、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的原则。3、平等互利的原则。4、对等原则和最惠国、国民待遇原则。一、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二、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律制度三、货物进出口配额管理制度四、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六、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七、对外贸易调查与救济制度八、对外贸易促进制度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外贸易法》第14条货物/技术进出口分类:自由、限制和禁止自由:货物——自由进出+自动许可(申请)技术——备案登记限制:货物——配额、许可证禁止技术——许可证——《对外贸易法》第16、17、23条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国际服务贸易是以服务作为标的的一种进出口贸易活动,而服务则是服务提供者以向消费者提供劳动的方式满足消费者的某种需要以获取报酬的活动。分类: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限制与禁止:《对外贸易法》第26条、第27条货物进出口配额管理制度:国家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规定一定的数量或金额限制,在限额之内,允许进出口;超过限额则不准进口或出口。进口配额管理制度: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配额总量依据商务部当年进口配额总量确定。出口配额管理制度:2001年制定《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时必须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方可进出口的制度。《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1、领取进处口许可证的货物:《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进出口许可证的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3、“一证一关”制:一证只能在1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制:一证在有效期内1次报关使用。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内容:知识产权的保护:第29条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限制:第30条国民待遇:第31条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国民待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一切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部门,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检验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分清批次,不合格的商品不提供出口。出口商品的检验分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和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两种。一切进口商品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