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红制药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1年4月) 2011-04-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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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PE(私募股权投资)、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和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除外。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四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第五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单次不超过1000万元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二)单次超过1000万元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三)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六条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第三章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七条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总经理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总经理指定投资管理部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第九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十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第十一条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总经理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第四章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第十二条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符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具可行性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董事长。第十三条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第十四条董事长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查。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组织审计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事前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给董事长。第十六条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拟投资项目作出实施或暂停实施的批复,或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第五章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第十七条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