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医学大学研究所招生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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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醫學大學研究所招生辦法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88.3.20教育部台(88)高(一)字第88027266號函同意備查90.11.07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1.06.04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1.6.18教育部台(91)高(一)字第91088632號函核定97.10.16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8.1.17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80003309號函核定第一條: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教育部頒「大學辦理碩士班博士班招生審核作業要點」及【大學辦理研究所(系)碩士及大學部二年制在職專班審核作業要點】訂定本校「研究所招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校為辦理研究所(系)考試入學,應組成研究所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簡章,並秉公開、公正、公平原則辦理招生事宜,招生簡章最遲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前二十天公告。第三條:研究所招生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及所長(系主任)組成。有關招生考試之各項工作包括試務、總務、會計、印題、閱卷、電子計算機作業、成績之核計及複查等由相關行政單位分組辦理。第四條:辦理試務工作人員,涉及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均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參與試務人員之本人、配偶及三等親內之血親參加當學年度考試者,應迴避參與試務工作。第五條:招生名額各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之招生名額,由教務處彙整,於招生前納入學校學年度招生總量,報請教育部核定之。其名額得包含一般生及在職生或甄試生。如有招收在職生或甄試生者,應將一般生及在職生或甄試生招生名額分別規定於招生簡章內。在職生或甄試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得根據在職生或甄試生之特性在招生簡章內明訂之,並將個人工作經驗及成就納入考量;若與一般生相同時,其招生名額亦得與一般生名額合併訂定。各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除教育部核定分組外,並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設定若干組別(如甲、乙、丙等組),其考試科目及各組招生名額應明定於招生簡章內。各碩士班及博士班之甄試招生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之招生名額內,得列備取生,並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其各所(系)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如有缺額得再併入考試入學招生名額內。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之招生名額內,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其各所(系)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如有缺額得再併入考試入學招生名額內。同一所(系)內之一般生及在職生或甄試生或各組招生名額由各所(系)根據教育部核定招生總額範圍內自行合理分配,其缺額可否流用,得由各所(系)提經研究所招生委會通過後,明列於招生簡章內。第六條:研究所(系)博士班招生方式與報考資格如下:考試入學凡經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標準之外國大學主修有關學科目有碩士學位(含應屆)或同等學力資格暨符合其他有關條件者。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凡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者,由原就讀或相關研究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經擬就讀研究所(系)所(系)務會議通,校長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並依教育部訂定之「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辦理之。甄試入學凡經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標準之外國大學碩士班畢業(含應屆)成績優異學生或同等學力資格者,且符合本校各研究所(系)所訂之條件者,得報名參加甄試。申請入學以外國學生為限,並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辦理。第七條:研究所(系)碩士班招生方式與報考資格如下:考試入學凡經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標準之外國大學各學系畢業(含應屆)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資格者。甄試入學凡經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標準之外國大學畢業(含應屆)或同等學力且符合本校各研究所(系)所訂之條件者,得報名參加甄試。申請入學以外國學生為限,並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辦理。第八條:研究所(系)碩士在職專班招生方式與報考資格如下:考試入學凡經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標準之外國大學各學系畢業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資格者。考生應具相當工作經驗年限之在職生。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截止日止。第九條:各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招生之考試項目、評分方式及各項目分占比例,由各所(系)提經研究所招生委員會通過後,明列於招生簡章內。對於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口試、術科及實作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