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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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第三条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一)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开采类型和设计生产能力,分档存储。1.露天矿山企业(1)年产矿石量20万吨及其以下的,存储20万元;(2)年产矿石量20-100万吨的,存储基数20万元,超过2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1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3)年产矿石量100-300万吨的,存储基数100万元,超过10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4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4)年产矿石量300万吨以上的,存储基数150万元,超过30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10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2.地下矿山企业(1)年产矿石量20万吨及其以下的,存储30万元;(2)年产矿石量20-100万吨的,存储基数30万元,超过2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1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3)年产矿石量100-300万吨的,存储基数100万元,超过10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4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4)年产矿石量300万吨以上的,存储基数150万元,超过30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10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3.矿泉水(地热)、采砂、轮窑企业均存储5万元。(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按上年度销售额,分档存储: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生产B级及以下烟花类、爆竹类制品,上年度销售额500万元及其以下的,存储30万元;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销售额,在存储30万元的基础上,存储增加5万元。(2)生产A级烟花类制品、引线,上年度销售额500万元及其以下的,存储30万元;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销售额,在存储30万元的基础上,存储增加10万元。(3)生产黑火药,上年度销售额500万元及其以下的,存储30万元;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销售额,在存储30万元的基础上,存储增加15万元。2.烟花爆竹经营企业(1)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1000万元及其以下的,存储30万元;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销售额,在存储30万元的基础上,存储增加10万元。(2)经营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药料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600万元及其以下的,存储30万元;销售额超过6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销售额,在存储30万元的基础上,存储增加10万元。(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上年度销售额,分档存储:1.上年度销售额1000万元及其以下的,存储30万元;2.上年度销售额1000-3000万元的,存储基数30万元,超过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300万元销售额,存储增加10万元。3.上年度销售额3000-30000万元,存储基数100万元,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每增加6000万元销售额,存储增加10万元。4.上年度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上,存储基数150万元,销售额超过30000万元的,每增加10000万元销售额,存储增加10万元。(四)上述以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1.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2.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3.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4.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同一个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上述标准,确定每个企业的具体存储数额。第四条同一个企业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企业类型的,其存储标准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最高一种标准存储,不累加计算。第五条企业按照下列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一)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二)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数额存储。(三)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