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自由裁量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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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自由裁量权—存在合理性及其滥用后的规范摘要:摘要:作为行政权的核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必不可缺的权力,它能使行政主体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地处理问题,极大地提高行政效率。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容易导致行政权力行使的主观性、任意性,造成行政权的滥用与失控,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是现代国家所共同面临的一大难题。本文试从健全规范行政程序的角度出发,对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作一探讨。关键字:关键字:自由裁量权、司法变更权、程序控制、规范机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和被滥用的可能性关于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法上是这样规定的:指的是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权利。对于这一定义,本人感觉制定得较为抽象,给行政主体留下自由裁量空间。这是行政事务的复杂多变性导致的。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随意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其就可以滥设程序壁垒,或侵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或加重公民的行政法义务,从而轻易摆脱法律的控制和约束,使行政权变为压制公民的专制工具。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工作中易受各因素影响,从而导致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是一个发面。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甚至并未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教育和培训,其法律理念亟待提高。更何况行政执法人员是人不是神,每个人情感、利益、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道德水准并不完全相同,而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即使是聪明睿智的执法者,然而他是有感情的,因此会产生不公平、不平等。”又或者说,自由裁量权里“自由”的属性给他们滥用权利心理上的一些安慰吧。另外,公民权利意识不浓,行政监督体制不完备,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我国法治起步较晚,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和尊严的意识尚浅。民怕官、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的“症状”相当突出,这无形中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实际上,“自由裁量权”不规范,甚至被滥用,其根源在于“自由裁量权”本身,即在当初立法时,赋予了执法者过大的空间。比如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给了交警执法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酒后开车的,可以暂扣1个月驾驶证,也可暂扣3个月;醉酒后开车的,可以罚500元,也可以罚2000元;客车超载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停车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车拖走……这样的规定在交法中比比皆是,如此“自由裁量权”是否过大?不仅如此,自由裁量权的自由范度将其变成了通向寻租的一扇门,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实例不胜枚举。所有的这些,都是源于行政自由裁量过程没有足够的透明度,他为裁量过程中的滥用行为提供了方便和机会。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完备,行政权处于缺乏监控的状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使类似行为得以延续和泛滥。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有这么多的坏处、弊端,那是不是该在法律中取消该定义呢?当今社会方方面面需要行政主体予以合理干预,虽然说“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但是就现在的情况看,这种理论已不适用于现代社会。由于同一事情所处的情况不同,法律法规很难作出同一处理模式的规定,这便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社会基础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当,是适应社会生活复杂性的需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生活日益复杂,行政权也随之扩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行政的专业性、技术性因素进一步增多,使行政管理更趋复杂。因此,愈来愈多的行政管理领域需要行政主体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在法律原则指导之下,由自己理性判断并对其加以灵活裁量。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高效是行政管理的生命。行政执法人员为提高行政效率,必须拥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灵活迅速地处理各项行政事务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克服法律滞后性和成文法局限的需要。由于行政事务的广泛复杂性和人们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时无法预测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可能对于行政活动的每一环节都作详尽无遗的全面规范。行政法律对于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而言,必然存在相对的滞后性,必然会出现行政法律未能规范的“盲点”,这就要求立法时必须给行政权留有自由裁量空间。制衡机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所有的这些都清楚的告诉我们一个事实,那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规范而不是放弃,应该从程序、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司法变更权对其限制机制的健全等方面入手解决。司法变更权的存在就是为了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权利过大,及时纠正那些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然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总是强调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来排拆司法变更权,而人民法院则认为行政处罚明显失去公正,有权依法变更不受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