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出租汽车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64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哈尔滨出租汽车管理办法.doc

哈尔滨出租汽车管理办法.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除阿城区、呼兰区以外的市区及郊区的出租汽车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轿车。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变化对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鼓励在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经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日常管理工作。市公安、工商、物价、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九条按照国家规定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二)有符合规定质量、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三)出租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四)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六)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二)有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出租车辆、设施和设备;(三)出租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规定;(四)有相应的风险理赔资金;(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历二年以上,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二)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三)经培训考试合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有偿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市场实际需求制定有偿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期限为8年。国家规定的出租汽车使用年限发生变化时,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期限按国家新规定的出租汽车使用年限进行相应调整。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满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者凭《经营许可证》,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营运证》。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经营者新投入的车辆在办理营运手续期间未取得《营运证》的,不得营运。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参加职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领取《服务监督卡》后方可从事营运。异地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到本市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参加本市地理知识、客运服务常识的测试,合格后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变更手续。第十七条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在3个月内将车辆投入营运,未按期投入营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转让。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符合原办法规定条件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补发《经营许可证》。第二十条提倡和鼓励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成立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可以委托出租汽车企业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因经营权归属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不成的,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