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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2009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监理和验收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创新项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第三条参与基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的相关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创新基金的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第四条、已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省份,可按照“监理和验收规范”和“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要求进行工作,每年按季度向管理中心报送监理验收结论。2第二章监理和验收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的指导下,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和创新基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的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2、根据综合监理信息,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出基金项目合同执行、解除、调整以及终止等监理意见;3、对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4、核准地方监理单位对项目的验收意见;5、委托监理机构协助管理中心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委、局)(以下简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和验收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组织、指导地方监理单位完成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2、实地检查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3、审核地方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监理意见和验收结论意见,对于有不同意见的项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反馈至管理中心;4、对管理中心委托核查的验收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第七条基金项目的组织单位原则上为基金项目的地方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单位),负责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31、接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所组织基金项目的监理与验收工作。2、督促、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的《监理信息调查表》,并填写项目监理意见:3、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处理意见;4、汇总所属项目的监理与验收信息,报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第八条基金项目在申请、推荐过程中的服务机构,原则上为该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的服务机构,协助地方监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基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辅导、督促所属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监理信息调查表》;2、确认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填写的《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所报附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3、及时填写对基金项目承担单位上报数据及附件材料的确认意见;4、对项目承担企业上报的附件材料进行存档。5、确认基金项目的验收材料,完整的提供所保存的附件材料。第三章监理工作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管理中心及其地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并对所提供的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监理工作的依据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合同由管理中心与项目申请单位、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三方签订,合同所确定的各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4核目标等条款是三方必须遵守的。因此,基金项目合同是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监理工作的依据有:基金项目合同、项目申请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科技主管部门监理意见、地方监理单位监理意见、监理机构评价意见及实地调查等。第十一条监理工作主要方式1、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3、管理中心进行专项实地调研;第十二条监理工作主要内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