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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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999574.comhttp://www.999574.com附件3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第一条按照《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企〔2007〕66号)的规定,为了加强该项资金的管理,掌握和监督该资金的使用情况,实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是“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三条“专利技术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完成情况;(二)经济效益情况;(三)资金使用情况。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专利技术专项资金项目的工作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资金的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项目完成情况、产品市场开发、销售及经济效益情况和相应的说明与建议等。(二)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证书。(三)相关的附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资金、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和产值、利税情况的审计报告。附件是总结报告内容的佐证材料。第五条验收工作程序:(一)由省知识产权局向项目推荐部门和承担单位下发验收通知。(二)项目推荐部门要在收到通知一个月内,组织自己推荐的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初步验收,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形成验收材料及附件,上报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审查。(三)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并针对项目的具体内容组织有关人员在考察项目实施现场后,召开处务会综合全面情况形成“验收意见”,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四)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最终的项目验收结果,完成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证书。第六条如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验收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务必在收到验收通知十日内,向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提交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延期申请表,说明不能按时验收的理由。对没有正当理由推迟验收、拒绝验收的单位,省知识产权局要追究责任。第七条本《办法》只适于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第八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