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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支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一、为提高执政水平,增强行政管理的效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腐败和减少失误,特制定本规定。二、重大事项的内容:1、编制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2、单项工程投资在1万元以上;3、资产处置在1万元以上;4、物资采购单项价值1万元以上;5、干部任免及机构、编制、人员调整;6、其他涉及全局发展、人财物管理的重要行政行为。三、重大事项决策要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四、重大事项决策应按照提出事项、咨询论证、拟制方案、审定方案四个基本程序进行。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还应加强决策追综、信息反馈和决策修正工作。1、提出事项。根据工作开展提出需要领导决策的重大事由,经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明确主办部门和人员。2、咨询论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采用先进的科学方法和手段,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媒介公布等形式,集思广益征求意见。必要时聘请专家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论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报告,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拟制方案。由主办业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咨询论证的基础上草拟可行性方案,并提供论证材料、政策法律依据报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有些重大事项还应提出多套可行性方案供领导选择。4、审定方案。召开支委会或领导办公会议,对主办业务部门提出的备选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做出全面评价。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从必要性、可能性、经济性、协调性等方面选择确定时间短、代价小、效率高的最佳方案。五、实施反馈。领导决策做出后,要明确执行部门和人员,制定实施计划,确保决策执行落到实处。决策实施过程中,还要确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汇集跟踪检查中得到的信息,向领导报告。六、修正完善。决策实施过程中因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出现问题危及目标实现时,责任部门和人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对原实施方案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正,重新提出可行的实施方案供领导决策参考。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做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方案的决定。七、重大决策做出后,相关决策执行部门人员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决策失误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