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3).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6KB 金币:1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3).doc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3).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1、行政审批内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使用登记。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03年6月1日。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机关:国家质检总局,施行日期:2003年9月1日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颁布机关: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2001年4月9日4、《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颁布机关:国家质检总局,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3、审批数量及方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无数量限制,其中气瓶按每1~10000只为一个登记批量,符合条件者即予登记。4、审批条件1、特种设备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2、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或定期检验,并在检验有效期内;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设备的相关安全技术档案;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经定期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了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经使用单位聘用;8、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5、申请材料(一)使用登记通用要求:1、设备出厂技术资料;2、设备作业人员证;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分项要求:1、锅炉、压力容器填写《锅炉登记卡》或《压力容器登记卡》;(2)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书;(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进口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6)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7)安全阀校验报告;(8)压力表检定证书;(9)锅炉水质监测报告。2、气瓶(1)填写《气瓶登记表》并附电子文书;(2)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3)气瓶使用单位代码。3、机电类特种设备(1)验收检验报告;(2)在用设备定期检验报告;(3)特种设备过户或移装证明。(二)变更登记:1、锅炉、压力容器1)停用/启用(1)申请停用/启用报告;(2)有效的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参数变更(1)填写登记卡;(2)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3)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3)报废(1)申请报废报告;(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3)锅炉压力容器解体报废证明(如照片、单位证明等)。4)过户(1)申请过户报告;(2)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3)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5)更名(1)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2)改制批文和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3)有关情况说明材料;。注:使用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6)存在事故隐患的;(7)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2、机电类特种设备(1)申请变更报告;(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6、申请表格1、《锅炉登记卡》2、《压力容器登记卡》3、《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登记表》4、《特种设备(电梯)登记表》5、《特种设备(厂车)登记表》6、《气瓶使用登记表》并附电子文本7、《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索取。7、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8、审批决定机关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9、审批程序预受理——受理——审核——审批——发证办结10、审批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证件名称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使用登记证在设备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六、三十四条)12、审批的法律效力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