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吴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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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鼓励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争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市政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结合合肥市市政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是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最高奖项(以下简称市“庐州杯”奖)。“庐州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市区域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类市政建设工程。“庐州杯”奖的评选工作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定后发布。“庐州杯”奖获奖单位分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和监理单位;“庐州杯”奖工程一般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特定条件下也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企业共同申报。第三条“庐州杯”奖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具体获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数确定,评选原则是好中选优,优中选精,其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市)内领先水平。凡申报参评安徽省“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及国家“金杯示范奖”的市政工程项目,应获得“庐州杯”奖。第四条“庐州杯”奖工程评审的标准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并结合安徽省和合肥市工程质量要求和实际工程质量水平,要体现新技术等五新的应用工程技术和工艺水平的先进性和可靠性。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五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投入使用的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和其他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项目,申报的工程项目应具有以下规模:(一)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停车场、公交保养场、排水(含泵站)、地铁、码头、绿化、防洪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投资4000万元或4万立方米日以上供水厂,2万立方米日以上污水处理厂;(三)1.5万立方米以上燃气储备站,4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罐站;(四)日处理垃圾8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厂;(五)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或投资400万元以上的供热工程;(六)对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桥梁工程或其他结构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工程造价400万元以上的(除园林工程)其他工程如工程质量优良,效益显著,技术先进,也可以申报参加评选。通过评审的工程只命名为: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奖,不颁发奖杯、奖状,只进行通报表彰。(七)工程所在地位于三县的,工程质量符合“庐州杯”奖要求,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推荐申报,但数量必须严格控制。第六条合肥市施工企业在外省市承建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参加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评比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评比范围。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庐州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省、市颁发的工程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节能、环保和相应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二)申报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等有关要求,附属设施配套齐全;(三)申报工程应是能体现出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项目;其科技含量高以及环保、节能减排达标的工程;(四)申报工程应是按现行国家、行业、省市标准评价为优的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要求。(五)申报工程应为上一年底前竣工的工程是否要设竣工验收几年内的前一年申报没有通过的,不得再申报,并已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竣工验收,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一般经过冬、夏季的使用检验,工程质量依旧完好,达到省、市同类工程先进水平。第八条申报“庐州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施工单位;(三)市政、园林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由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共同承包且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承包合同的,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或由各参建施工企业共同申报。第九条申报“庐州杯”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选择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第十条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庐州杯”奖;受到资质降级处罚的施工企业二年内不得申报(含参与申报)“庐州杯”奖。第四章申报资料第十一条“庐州杯”奖申报资料的内容及要求(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二)“庐州杯”奖申报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