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文物征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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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顺德区博物馆(新馆)文物征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顺德区博物馆(新馆)文物征集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顺德区博物馆(新馆)文物征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博物馆(新馆)的文物征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令第19号)、《关于做好顺德区博物馆(新馆)文物征集工作的通知》(顺府办发〔2008〕9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征集历史文物的通告》(顺府办发〔2008〕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是指可移动文物,具体包括:(一)顺德在清代及其之前各历史朝代的官方和民间的文物、文献及各类资料等;(二)顺德在民国至1949年的文物、文献及各类资料等;(三)建国后顺德重大历史事件、活动的实物、文物及各类资料等;(四)顺德著名侨领、侨胞、侨会的文物、文献及各类资料;(五)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六)与新馆陈列展览有关的其他文物与标本资料。第三条区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区博物馆(新馆)文物征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分管文体旅游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区政府副秘书长、区文体旅游局常务副局长、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司法局、财税局、文体旅游局、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有关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审批文物征集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开支计划;(二)定期听取文物征集工作进度和情况汇报;(三)解决文物征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四条区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集办),办公室设在博物馆,办公室主任由区文体旅游局分管文物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文体旅游局文物科科长、区博物馆馆长担任。区征集办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文物征集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文物征集资金,起草文物征集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二)根据年度文物征集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年度文物征集工作绩效报告;(三)负责聘请省内外文物鉴定专家(具文博馆员以上或国家文物进出口责任鉴定员资格)及市场行家开展相关文物征集工作;(四)定期向区博物馆文物征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和情况。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本辖区、本系统内有关顺德历史的实物资料开展征集活动,对所发现的实物资料要及时做好收集、整理,并移交区征集办。区直属单位现存的历史文物(如档案)、史志部门现存的改革开放历史实物资料和图片、报业和广电单位现存的顺德历史图片影像资料等,由区征集办根据《顺德历史陈列大纲》展示的宣传需要进行采集,有关单位应无偿提供、借展或复制,做到资源共享。第二章文物征集的要求第六条文物征集人员由区征集办、区博物馆的工作人员以及文物专家共同组成。征集文物时,应有3名文博助理馆员以上资格的征集人员在场。第七条文物征集采取以下方式:(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二)接受文物所有人的委托,对文物代为保管;(三)由文物所有人将文物出借给区博物馆展示;(四)对持有人自愿出售的文物,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五)参与拍卖行竞拍;(六)对以本条第(一)至(五)项方式无法获得的文物,可借助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复制或仿制。第八条捐赠品分有偿和无偿两种。捐赠品纳入区博物馆后,所有权属区博物馆所有。无偿捐赠品的捐赠人对其捐赠物品的使用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捐赠项目有权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有偿捐赠品可给予适当的捐赠奖金,捐赠奖金由捐赠方与区征集办协商确定,最高额度不超过所捐赠文物估价的三分之一。对捐赠人统一颁授捐赠证书、在捐赠品陈列展出或分开出版图录时注明其姓名。捐赠价值较高文物的,可举办一定形式的捐赠仪式。第九条受托对文物进行保管的,区博物馆应确保托管人的隐私和托管品的安全。托管品所有权归托管人所有,区博物馆在征得托管人同意的前提下,拥有托管品的使用权。具体托管办法由区博物馆制订。第十条文物所有者将文物出借给区博物馆进行定期展示的,双方应对借展期限、费用及意外赔偿等事宜进行商定,并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第十一条收购社会流散文物、个人所属文物,坚持持有人自愿出售的原则。收购文物时,应由区征集办副主任以上职务人员带队,2名文博助理馆员职称和1名文博馆员职称的征集人员在场。经鉴定,如2名以上(含2名)征集人员同意收购后,由区征集办负责与文物所有人协商收购价格,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支付资金收购。第十二条参与拍卖行竞拍方式征集文物的,经2名征集人员同意,由2名专家提出鉴定意见和竞拍价上限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并在竞拍的7日前向区博物馆文物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