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小型餐饮食品安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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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小型餐饮食品安全制度汉中市小型餐饮食品安全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加工经营小作坊监督管理,有效解决当前我市食品小作坊管理服务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低风险食品的生产经营方式(包括:卤制品店、腌腊熏品店、面品加工店、糕点房、豆芽、豆腐生产加工作坊等)。第三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小作坊加工经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活动的部门和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商场、超市内的食品现场制售参照本《办法》管理。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相关部门具体做好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所(以下简称镇( 街道办事处) 监管所)负责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汉中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本区域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人。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与义务,依法诚信生产经营,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第六条小作坊开办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容器,环境清洁,安全无害;(二)建立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做到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所生产食品质量的自我可追溯;进货记录、台账等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三)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标准;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四)落实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与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第七条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三)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瓶(桶)装饮用水、配制酱油及醋、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四)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分装食品;(五)其他明确规定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相关品种。第八条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开办者向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监管所递交开办申请,镇(街道办事处)监管所受理后,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小作坊开办条件的,由县区局在20 个工作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给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对产品技术工艺相对复杂的,开办者应对试加工生产产品送合法检测机构检验,送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之内。申请开办小作坊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开办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小作坊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五)固定场所使用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或村(居)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等);(六)自备水源应提交水质检验合格报告。开发区监管所承担本辖区的申办工作。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不收取费用。第九条鼓励小作坊加大投入和改造,改进生产条件,并达到食品生产许可审核条件,依法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30 日前提出申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作坊开办者应持有关证明,在20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三)生产产品品种发生变化的。第十二条小作坊停业、歇业六个月以上的,应在恢复生产前10 日内向属地镇(街道办事处)监管所报告,经镇(街道办事处)监管所现场检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十三条小作坊必须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证明》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第十四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无包装散装食品限在本加工点销售;有包装的食品应标明食品名称、备案登记证号、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字样。不得进入商场、超市销售。第十五条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县区局、镇(街道办事处)监管所对本辖区小作坊要进行不定期抽查,重大节日前进行专项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痕迹化的全面检查,检查结果装入监管档案。第十六条县区局应制定小作坊年度监督抽检计划,每年对辖区小作坊开展一次监督抽检,抽检面不得低于30%。对抽检不合格者应查明原因依法处理。监督抽样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