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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动产融资业务营销针对性,统一营销、评审、监管等机构认识,提高我行对动产融资涉及押品业务的处理效率,有效防范风险,特指定本办法。目录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产融资业务标准押品目录范围(以下简称《目录范围》)是指按正常程序报审后,全行可统一执行的货押商品清单。第三条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集中统一公示并维护管理全行动产融资业务中标准押品目录范围,根据押品变化及业务需求进行定期调整修订;特定时期或条件下设立押品(抵)质押率上限规定幅度标准。针对押品存在地域、客户类型限制的押品注明目录适用范围。第四条《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抵质押可以作为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各级评审机构在具体授信操作过程中审查审批时,需对相关押品进行独立的审查并参数选择,并结合市场及客户信用度确定科学合理的商品(抵)质押率,作为回避或风险控制的手段,确保安全操作每一笔动产融资业务项目。第五条合格押品、标准押品目录范围与标准押品目录。一、合格押品:可以作为风险控制主要手段的合格押品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该商品存在现存的与抵质押价值相应的批量交易市场;(二)该抵质押商品已事先进行了可靠的处置交易安排。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商品抵质押只作为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使用,审查审批时应当主要关注授信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授信材料要求和评审标准按一般授信执行。二、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合格押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能进入我行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选择范围:(一)存在较大规模的市场交易;(二)市场交易价格较为透明;(三)商品质量容易鉴定且质量具有较好的时间稳定性;(四)数量易于计量;(五)商品的标准化程度较高,出售无需附加服务。满足以上条件的方能进入我行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选择范围,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抵质押可以作为风险控制主要手段。但审查审批仍需对押品进行独立的审查并选择有关参数。三、标准押品目录: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建立并随时完善标准押品目录,进入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无需进行审查,可以直接引用公示的参数。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内商品实际进入我行标准押品目录还须满足的必要条件是:(一)我行已经对该种商品实施了盯市;(二)我行对该商品或该行业有近期(未来12个月)趋势判断;(三)我行掌握了该商品至少十年的市场价格数据。第六条未列入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商品报审流程一、对于未列入标准押品目录范围中的商品,如符合合格押品条件的,经营机构可申报进入标准押品目录范围。申报部门按照规定要求编制《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准入申报表》(附件3-1),同时附商品市场调研分析说明报告,一并报区域交易融资中心审查。二、区域交易融资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对押品进行初审。三、初审后,如符相关要求报分行授信评审部/事业分部风险管理人员。四、分行授信评审部/事业分部风险管理人员签署审查同意后,由交易融资中心报经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五、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审查同意后,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六、总行评审部终审核定,最后由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实时调增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并公示全行。若申报被否决,由交易融资中心说明理由后退原申报市场经营机构或调或撤。商品报审时应当对所报商品作全方位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化学、生物性质,质量标准、度量规则,主要生产商,工艺技术,主要市场,用途及替代品,存储方式与主要运销渠道,当前市价与近年行情,未来价格走势预测、核价的技术和相应的依据、可能的处置方式及其费用等。第七条对于不满足合格押品条件的商品,各经营机构在做动产融资业务时,可将押品与具体授信项目一并上报相应评审机构作为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使用,审查审批时应当主要关注授信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授信材料要求和评审标准按一般授信执行。价格管理第八条核价原则一、按照授信审批通知书内容确定押品价格;二、授信审批通知书未约定的情形:(一)遵循购买价与市场价孰低的谨慎性原则;(二)购买价原则上以该批次抵质押物发票标明价为基础,如暂时无法提供发票可根据合同价与市场价孰低的原则认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价格+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等税费+进口价格内未包含的合理运费、保险和杂费+其他合理费用(三)购买价可按含税价格计算。但以含税价进行核价的情况应为商品是授信申请人合法购买,且已完成购置交易税的商品;生产企业的产成品未经销售、或经销通过商赊销的商品及未完成购置交易税的情形下,我行对此类商品进行处置时需要补交购置税,此种情况应以不含税价格核定;(四)购买价可以含铁路运输、沿海运输或多式联运的运输费用;(五)在产品可以按照生产成本价认定,也可以按照原材料市场价与购入价孰低的方法认定;第九条核价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