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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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劳动者报》(2010年12月15日07版)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平等协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制度以及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五条市、区、县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本系统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条件,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的职权、组织原则、会议程序、议事规则等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职权。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百人以上不足五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三十人至五十人确定;五百人以上不足三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五十人至一百五十人确定;三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二百人。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应当由企业的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第十二条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职工代表选举应当坚持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选举单位的划分、职工代表的名额分配、职工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应由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职工代表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荐或者采用竞选的方式产生,经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第十四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四)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工作;(二)密切联系职工,如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三)定期向本选举单位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四)保守履职期间知悉的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对所在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其所在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企业、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议题应当围绕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由企业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提出,与企业协商确定。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等主要文件,应当在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议、决定,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一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发展规划等情况的报告;(二)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