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扣除规定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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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不超月均工资12%可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不超过月均工资12%的,可以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并入个人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公积金缴存管理与个税政策有不同规定《指引》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指引》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财税〔2006〕10号)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财税〔2006〕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以下简称“148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48号,以下简称“148号》(穗地税发文”),以及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住房公),以及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07〕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07〕14号)的有关规》(穗公积金中心定而制定的,主要用于指导各区(定而制定的,主要用于指导各区(市)地税部门规范、准确地计算征收地税部门规范、门规范公积金个税,也便于税务人员辅导、宣传解释有关税收政策。公积金个税,也便于税务人员辅导、宣传解释有关税收政策。《指引》对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及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指引》对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及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公积金管理规定和税收政策作出区分,市地税局提醒缴存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管理规定和税收政策作出区分,须注意把握,以便准确适用有关政策。须注意把握,以便准确适用有关政策。具体包括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两方面:比例两方面:(一)关于缴存比例税务上规定: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税务上规定:12%;%;单位和职工个人实际缴存比例低于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比例为12%;单位和职工个人实际缴存比例低于12%12%的,按实际比例计算扣除。按实际比例计算扣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管理规定: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管理规定:许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20%,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比例。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行选择缴存比例。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整数。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整数。(二)关于缴存基数税务上规定:税务上规定:住房公积金年度(1、我市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标准为9081元/月(2006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27元×3倍);2、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低于住房公积金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住房公积金基数元的,以实际数计算允许扣除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9081元的,以实际数计算允许扣除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年度起)的扣除限额标准,3、以后缴存年度(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起)的扣除限额标准,以后缴存年度(倍计算调整。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管理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管理规定:日起,1、自2007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额按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规定计算。第1号)规定计算。2、本缴存年度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5=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3027元×5=15135元。单位和个人不同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计税的七种情形根据上述有关政策规定,指引》《指引根据上述有关政策规定,指引》详细列举了单位和个人采用不同《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