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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大学教学过程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工作是一个周期长、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严密组织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推动我校教学过程组织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对学校教学工作全过程实施的组织管理,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紧密围绕培养目标进行。第三条教学过程组织由校、院(中心、部)两级负责,重心在院(系、部),重点是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教学大纲,确保培养目标的实施。第四条校级日常教学过程组织工作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负责,教务处为职能部门。院(中心、部)级日常教学过程组织工作由主管教学的院长(中心、部主任)负责,院(中心、部)教学科研办公室为职能部门。第五条校、院(中心、部)两级教学管理人员是教学过程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人才培养计划、教学大纲和学校的相关教学管理规定,确保教学秩序良好。第二章人才培养计划第六条人才培养计划是学校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开展全部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第七条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重基础、宽口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第八条人才培养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一)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二)修业年限;(三)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四)教学进程总体安排;(五)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的比例、必修选修安排等)。第九条人才培养计划制定的一般程序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教务处及高教发展研究中心提出本校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的意见及要求;院(中心、部)主持制定本院(中心、部)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方案;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执行。第十条审定后的人才培养计划必须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须调整教学进度和教学时数,须经学院(中心、部)提出论证报告,经教务处批准后实行。第十一条人才培养计划应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教学改革需要适时进行修订,修订工作由教务处及高教发展研究中心组织,各院(系、部)具体实施。第三章教学大纲第十二条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保证。教学大纲要努力贯彻正确的指导思想,体现改革精神,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防止单纯追求局部体系的完善。第十三条教学大纲可参照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依据学校修订大纲的原则规定,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院(中心、部)认定,批准施行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四条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本课程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及必要的说明等。第十五条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大纲。第四章教历第十六条教历是以学期为单元的全校实施各种教学活动的法定文件。是学校安排各种工作,选择时间和空间的基本依据。教历包括学期总周数及其分配,各种教学活动的具体时间、法定假、寒暑假,以及其它全校性重大活动时间的安排等。第十七条制定教历的依据是人才培养计划。教历由教务处负责起草,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第十八条教历一经审定,即由教务处组织实施。一般情况下,审定后的教历不得变动,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按校历所规定的各种教学环节实施的具体时间进行工作准备。因临时特殊原因需变动教历时,由教务处提出变动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第五章授课计划第十九条授课计划是教师授课内容、方式、进度和要求的具体安排。授课计划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按教历进行安排。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填写,经院(中心、部)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条教师应认真填写授课计划,在开学一周内完成审批并按要求完成报送工作。第二十一条教师必须严格按授课计划规定的进程完成教学工作,院(系、部)、教务处将对教师执行授课计划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第六章教学任务第二十二条教学任务确定的依据是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历,教务处在每学期的期中向各教学单位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安排表和教学任务书。第二十三条各教学单位按教学任务书安排任课教师,任课教师的资格审查按第七章执行。任务落实后,将主管院长、系主任签字的报表一式二份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开始执行。第二十四条教学任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