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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水污染应急防控技术要点(试行)(征求意见稿)1.总则1.1目的意义为了防范和控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因物料泄露产生的污染物对周边水环境的污染,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制订本技术要点。1.2编制原则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建立安全、及时、有效的污染综合防控体系。1.3适用范围本技术要点适用于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现有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装置、储运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及其它辅助设施事故所导致的水体污染紧急防控措施。1.4编制依据本技术要点依据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参照国内同行业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经验而制定。所依据的主要标准、规范如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8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石油化工排雨水明沟设计规范》SH3094-1999《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SH3034-1999《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石油化工防火堤设计规范》SH3125-20011.5建立环境污染三级防控体系针对石油化工企业污染物来源及其特性,以实现达标排放和满足应急处置为原则,应建立污染源头、过程处理和最终排放的“三级防控”机制。第一级防控措施是设置装置区围堰和罐区防火堤,构筑生产过程中环境安全的第一层防控网,使泄漏物料切换到处理系统,防止初期污染雨水和轻微事故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第二级防控措施是在产生剧毒或者污染严重污染物的装置或厂区设置事故缓冲池,切断污染物与外部的通道、导入污水处理系统,将污染控制在厂内,防止较大生产事故泄漏物料和污染消防水造成的环境污染;第三级防控措施是在排入江河的总排入口前或污水处理厂终端建设终端事故缓冲池,作为事故状态下的储存与调控手段,将污染物控制在厂区内,防止重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污染消防水造成的环境污染。2.装置围堰装置区围堰设计与建设应当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修订版)执行,并满足下列要求:2.1凡在装置开停工、检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含有可燃、有毒、对环境有污染液体漫流的装置单元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宽度不超过150mm的围堰和导流设施。2.2围堰内应设置混凝土地坪,围堰内应设置集水沟槽、排水口。2.3围堰外设置阀门切换井,正常情况下雨排水系统阀门关闭,污染雨水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无污染雨水切换入雨排系统。切换阀宜设在地面操作。切换时间按照《石油化工行业污水处理场设计规范》执行。2.4在检修通道及交通入口处的围堰应设为梯形缓坡,便于车辆的通行。2.5在巡检人员经常行走的围堰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警示标识。3.罐区围堤3.1对石油化工企业原料、产品、中间产品中的可燃液体、有毒有害液体等可带来环境污染的液体储罐罐组以及液化烃、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助燃气体的储罐罐组应按《石油化工防火堤设计规范》SH3125-2001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设置围堤和隔堤。3.2围堤的有效容积: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浮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混放时按容积较大者设计。低温液氨储罐区围堤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立式储罐至围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和液化烃压力储罐不应小于3m。3.3围堤外设置切换阀门井,正常情况下阀门关闭。污染雨水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无污染雨水切换到雨排系统;事故状态下可然液体、有毒液体罐区污染排水切换到应急排水系统。围堤内地面应采取防渗措施,并宜坡向四周,可设置集水沟槽。4.事故缓冲池当发生较大事故,无法利用装置围堰、罐区围堤控制物料和污染消防水时,将事故污染水排入第二、三级事故缓冲池。事故缓冲池的设计和建设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修订版)执行,并满足下列要求:4.1事故缓冲池火灾危险类别确定为丙类;事故状态下按甲类管理。4.2事故缓冲池容积按火灾延续6小时所需消防水量设计,并综合考虑泄漏物料、消防水、污染雨水、剩余污水量。4.3缓冲池应采取防渗、防腐、防冻、防洪、抗浮、抗震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