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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CIENCEMAGAZINE法学杂志司法实践与改革警方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个规定从实现司法公正,确保鉴定结论客观、科学和准确上看,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虽然现行法律对警方鉴定人出庭作证也还是原则规定,虽然现行法律对警方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也规定了例外情形,但警方鉴定人确有必要作好准备出庭作证。本文中的警方鉴定人是指,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的具有鉴定职责的专职鉴定人员。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础鉴定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当然要求。直接言词原则产生于17世纪诉讼大变革时期,时值今日仍是各国刑事诉讼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实际上直接言词原则是由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合并而来。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或直接审理主义,其基本内容包含直接审理和直接采证两个部分。直接审理就是指案件的审理,除法官主持,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外,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在场,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如果上述人员在审理时不在场,即使审理,审理活动也属无效。鉴定人出庭作证已是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普遍做法。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1)规定:“审判以宣布案件而开始。审判长查明被告人、辩护人是否到庭,证据是否已经调取,特别是查明所传唤的证人、鉴定人是否到庭”。奥地利《刑事诉讼法》第241条(1)、第242条(1)、(2)规定,对被传唤的证人和鉴定人应进行点名。对已发出传唤而不出席审理的证人和鉴定人,法院可以命令对其立即实行拘传。如果不能做到这点,法庭可以在听取原告人和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意见后,决定审理是延期还是继续进行,或宣读证人和鉴定人在预审中所作的证词代替对他们进行口头讯问。直接采证则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调查和认定,应以直接方式进行,只有直接调查并经衡量评价后而采取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根据这一原则,法官对于证据的调查和认定应亲自进行。而更为重要的是,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和鉴定人的作证、以及检察官与辩护人的质证调查和辩论,就此所认定的证据,才可作为判决的依据。传闻证据和未经法官许可的不到庭证人、鉴定人的陈述均不得视为证据,因而也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言词原则指的是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对证据的调查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口头陈述,证人、鉴定人进行口头作证,检察官、辩护人进行口头询问和辩论,法官进行口头宣判。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凡是未经当庭以言词方式调查的证据资料,视同未曾发生或不存在,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据此,我们可以看到,只有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的交叉询问,以口头形式实现真实意思表示,才能真正实行直接言词审理。这就从机制上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公开性,事实上是增加了鉴定结论的“集体复核”程序,以巩固证据的法律地位。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诉讼地位比较由于各国诉讼制度的不同,法律规定的关于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也有很大差异。英美法系国家把鉴定人规定为一种特殊的证人,称为“专家证人”。这就从法理上视鉴定人为证人的一种。这是因为,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重视诉讼中的自由价值,强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因而,在诉讼中查清案件事实的责任由控辩双方来承担,鉴定只是作为探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种手段。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聘请鉴定人。鉴定人受当事人聘用,当然要为当事人服务。不难看出,鉴定人的诉讼地位自然与普通证人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把鉴定人规定为法官的助手,称为“科学的法官”。这就从法理上把鉴定人与证人区分开来浅议警方鉴定人出庭作证OnthePoliceExpertWitnessServesasAWitnessatCourt马建平(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北京102202)内容摘要:警方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础是各国刑事诉讼所普遍遵循的直接言词原则。警方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使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得到检验,还可以促进鉴定人鉴识水平的提高。警方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内容,掌握出庭作证的基本原则技巧,特别是应当重视出庭作证的心理调适。关键词:直接言词诉讼地位出庭作证意义出庭作证技巧作者简介:马建平(1959-),男,汉族,上海人,北京人民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126?法学杂志LAWSCIENCEMAGAZINE司法实践与改革了。这是因为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重视诉讼中的安全价值,强调对犯罪的惩办。因而,在诉讼中法官与控方一样也承担着查清案件真相的职责,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