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2.doc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4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2.doc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2.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颁发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4-1-5【法律文号】:市政府令第17号【执行日期】:2004-2-1上海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令第17号【字体:HYPERLINK"javascript:changefs('16')"大HYPERLINK"javascript:changefs('14')"中HYPERLINK"javascript:changefs('12')"小】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HYPERLINK"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29137.html"\t"_blank"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HYPERLINK"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17669.html"\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HYPERLINK"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59955.html"\t"_blank"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权)的行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县城管大队)接受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工程、绿化、水务、环保、公安、工商、房地资源和规划等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区县城管大队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第四条(区县城管大队的职责)区县城管大队履行下列职责:(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区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二)市政工程管理、绿化管理、水务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管理、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区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五条(其他执法机构的权限限制)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的区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再行使已由区县城管大队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区县城管大队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陆域和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七条(市政工程管理)区县城管大队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八条(绿化管理)区县城管大队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九条(水务管理)区县城管大队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三)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第十条(环境保护管理)区县城管大队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二)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三)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四)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五)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六)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区县城管大队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十二条(工商管理)区县城管大队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十三条(建设管理)区县城管大队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