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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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管理层利益一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第三条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权是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深圳市国资委承诺按公司2005年中期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出让占总股本6%的股份(即壹仟伍佰贰拾贰万股)。第四条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象为公司管理层,包括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部门正职等集团总部专职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第五条第四条所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受让激励股权:(一)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情形的。第六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终止管理层受让激励股权:(一)最近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期间与实施条件第七条实施期间:自2005年度至2007年度分三期实施(2005年度为第一期,2006年度为第二期,2007年度为第三期)。若第三期实施完毕后仍有剩余股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期可延长至2008年度。第八条管理层分三期受让激励股权,每期受让的激励股权数量如下:第一期受让的激励股权数量不少于可受让激励股权总量(即公司总股本的6%)的1/4,不高于可受让激励股权总量的2/5;第二期累计受让的激励股权数量不高于可受让激励股权总量的4/5;第三期受让激励股权数量包括当时可受让激励股权总量中尚余的全部股权。若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完毕后,仍有剩余股份的,剩余股份可延长至2008年度补充受让,补充受让条件与第三期受让条件相同。第九条受让激励股权的业绩考核指标:以公司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基本业绩考核指标,其中:(一)2005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二)2006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三)2007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四)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期延长至2008年度,则2008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第十条管理层只有在公司业绩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要求时,才有权利受让其已经缴纳风险保证金部分的激励股权。第十一条长期激励基金:公司在完成了相应的业绩考核目标时,可以计提一定比例的长期激励基金,仅用于支付管理层受让激励股权所需款项。长期激励基金的计提比例由董事会另行制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三章激励股权的分配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分配计划。第十三条激励股权的分配原则: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岗位职责与业绩表现相结合。第十四条激励股权的分配系数:公司董事长为1,总经理0.9;监事会主席0.8;公司副职(含相应职级人员)0.48,部门正职(含相应职级人员)0.07。每年个人可受让激励股权数量=当年可激励股权总量/Σ公司管理层分配系数×管理层个人相应的分配系数第十五条当年计划受让的激励股权总量按照实际在岗的管理层人数及其相应的分配系数分配。第十六条管理层在缴纳当年风险保证金后,如因正常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该人员仍可受让其当年全部可受让激励股权。第十七条公司员工职务发生变动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在缴纳风险保证金日期之前发生变动的,可以受让当年可受让激励股权;在缴纳保证金日期之后发生变动的,只能从次年开始受让可受让激励股权。管理层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当年职务发生变动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已预缴风险保证金的,该人员仍可受让其当年全部可受让激励股权。第四章风险保证金及其缴付第十八条为了充分体现对管理层的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树立管理层的风险责任意识,对管理层实行预缴风险保证金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期风险保证金的缴纳时间为本办法生效后一个月之内,第二、三期风险保证金缴纳截止日为当年的三月三十一日。第二十条管理层应缴纳风险保证金为其可受让激励股权所需款项总额的20%。未及时或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的取消其受让资格。第二十一条如果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