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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培训一、税收政策解答二、日常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三、赣州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赣州开发区国税局周华2013.3.27税收政策解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规定说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返还款问题)2.问: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如何处理?答: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不需备案或审批)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需备案或审批)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扣除。3、问:企业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是否比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使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口径一致?答: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在视同销售确认口径上存在差异,即核算的范围不一(有相同的也有不同的),属于税种调整对象不同的正常差异,应分别按各自规定处理(不同的销售额)。4、问:商业企业“买一赠一”促销活动,企业会计处理为“借:营业费用”“贷:库存商品”,该行为在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5、问: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6、问:企业处置资产哪些情形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答: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7.企业发生上述视同销售行为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7、问: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退回如何处理?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二、成本费用扣除类1.问:企业跨年度发放上年计提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以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工资是否要按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作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若企业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2.问: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