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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卷第11期河北法学Vol.23,No.112005年11月HebeiLawScienceNov.,2005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之行为刘明祥(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中的“使用”,是指按信用卡通常的使用方式使用“骗领”仅限于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不包含使用真实身份证明但采用虚构资信材料、提供虚假担保等欺骗手段骗领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非当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或意图者应排除在外。对盗窃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后又予以使用并取得了大量财物的行为,不能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仍然只能定信用卡诈骗罪。关键词:身份证;信用卡;诈骗;财物中图分类号:DF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3933(2005)1120024203ReflectionsontheConductofUsingCreditCardObtainedbyFraudwithFalseIdentificationPaperLIUMing2xiang(LawSchool,WuhanUniversity,Wuhan430072China)Abstract:Thetermof“using”inthisarticlereferstousingcreditcardinitsusualway;“obtainingbyfraud”onlyreferstoobtainingcred2itcardbyfraudwithfalseidentificationpaper,notincludingthesituationofusingrealidentificationpaperbutfictitiouscreditdataorprovidingfalsifiedwarrantytoobtainit.Usingcreditcardobtainedbyfraudwithfalseidentificationpapershouldnotcertainlybepublishedforcrimeoffraudoncreditcardbecausethesituationinwhichthedoerhasnointentofdefraudingprop2ertyshouldbeexcluded.Ifthedoerstealsthecreditcardobtainedbyfraudwithfalseidentificationpaper,thenusesitandob2tainslargenumbersofarticlesofproperty,heshouldnotbepunishedforcrimeoftheftandstillshouldbepunishedforcrimeoffraudoncreditcard.Keywords:identificationpaper;creditcard;defraud;articleofproperty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用以伪造的身份证等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所骗领的发卡银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修正案(五)》)对刑法行发放的信用卡的行为。随着社会生活中信用卡使用的范第196条做了一点重要修改,也就是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围愈来愈广泛,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补充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表诈骗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由于名义上所谓的“持卡人”本现形式之一。正确理解这一补充规定,对于准确认定信用来就不存在或者银行根本找不到所谓的“持卡人”,即使利卡诈骗罪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笔者就这一问题做一点简用该信用卡巨额透支,银行也无从查证,更无法挽回经济损要论述。失。在过去较长时期内,我国刑事法律虽然规定有信用卡一、“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含义诈骗罪,但仅仅只是列举了四种表现形式,对使用骗领的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卡诈骗的情形并未做明文规定,从而导致处理这类案件收稿日期:2005207218作者简介:刘明祥(19592),男,湖北天门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42—时容易产生定性上的分歧。有的认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支,这虽然也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却是另一种形式的处;有的认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只能定普通诈骗罪;另信用卡诈骗(即“恶意透支”),而不在“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有的认为要区分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在某些场合定信用明骗领的信用卡”诈骗的范围之内。卡诈骗罪,在另一些场合定普通诈骗罪;还有的认为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