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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化学工业区道路管线施工管理办法沪化管【2006】31号化工区发展公司、化工区公安分局、化工区物业公司、化工区城管大队、区内各建设单位:根据《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道路管线的正常运行,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结合化工区道路管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凡涉及化工区内道路红线范围内道路管线施工和道路红线范围外建筑施工对道路管线有影响的施工均适用本办法。二、管理部门及职责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以下简称规建处)负责化工区道路管线施工申请的备案、监督管理。化工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分局)负责道路管线施工的交通组织管理和道路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中心)负责道路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理。化工区城管大队(以下简称城管队)负责对化工区道路管线施工的日常巡查管理。三、建设单位职责1、申请前应向规建处办妥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维修工程无法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可按临时施工办妥相关批准手续。2、查核施工单位编制的道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会同各管线权属单位及施工单位召开该项目道路施工管线保护的专题会议,根据“会议纪要”及有关图档资料,向各管线权属单位办理交底或直接至各管线权属单位办理交底。3、填写“上海化学工业区道路(掘路、管线施工)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办理道路管线施工申请。4、申请时一并填报“上海化学工业区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保护承诺书”(详见附件二)。四、施工单位的职责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交底资料进行复核。取得交底卡、经规建处备案,化工区公安分局核发《道路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2、擅自施工造成管线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处罚。3、原有道路地下管线各一米范围内,禁止机械开挖。4、负责对施工范围内管线做好保护工作。五、管线权属单位职责1、化工区内的各类管线的权属单位负责对道路管线施工的交底,上海化工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作为化工区部分管线的建设单位,负责其施工期间尚未办理管线权属移交的管线的交底。2、管线权属单位应具体提供现场权属道路管线的准确资料,做好书面交底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至现场进行交底、指导作业。3、管线权属单位在对管线权属道路管线巡查中发现违章作业危及管线时应及时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施工单位采取保护措施。发生事故应及时抢修并上报规建处和应急中心。六、其他措施1、应急中心负责对化工区内管线外损事故的应急处理。2、城管队负责日常道路管线施工的巡查和违章处理。遇无法处理之现象,即时书面上报规建处和公安分局进行处理。3、对损失巨大,造成严重不良后果(重大伤亡、巨额财产损失)的道路管线外损事故,规建处除直接予以查处外,还可建议相关管理部门采取相应处罚措施。4、化工区内占路申请仍按照《关于对上海化学工业区道路施工(掘路、占路)进行管理的通知》中相关规定执行。七、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规建处负责解释。二○○六年三月一日附件一:《上海化学工业区道路(掘路、管线施工)申请表》附件二:《上海化学工业区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保护承诺书》附件三:《上海化学工业区办理道路管线施工申请告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