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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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现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公告、《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业经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9月2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道路管线(以下简称道路管线),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内道路沿线的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适用本办法。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区域以及桓台、高青、沂源三县县城的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与城区道路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建设紧密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建设的原则,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和单位编制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并对各项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协调,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第八条道路管线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设计。第九条道路管线工程应当按照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与道路工程统一设计,同步施工。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施工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划设置横过道路的管线通道。现有道路管线工程不符合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逐步改造。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应当使用管线综合管沟,并向管沟产权单位交纳使用费。使用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不能使用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第十一条除受技术条件限制外,新建、改建、扩建各种道路管线工程应当按照道路管线规划在地下敷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人地下。第十二条道路管线设置应当布局合理,走向顺直;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同类管线应当合并,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敷设;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各种管线不得重叠。第十三条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一般不小于零点七米。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旧城区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较多的地段,管线间距可适当缩小,但应当由承担新建管线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提出管线拟定位置及管线保护、施工处理措施,经建设单位征询相关管线所有单位的意见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管线穿越桥涵时,应当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现瞻。新建桥涵应当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第十五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尽量缩小,并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设置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十六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当在十二月底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三个月前发布通告,需在该路段埋没地下管线的单位,应当到道路建设单位登记,并依法办理有关管线工程审批手续。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管线工程,应当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道路管线工程,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三)城市规划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