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劳动保护工作暂行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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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ode.fabao365.com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劳动保护工作暂行条例【颁布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颁布时间】1986-02-10【实施时间】1986-02-10【时效性】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第三条各级建材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负责贯彻执行本条例。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劳动保护机构的设置国家建材局设劳动保护专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要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千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应设立劳动保护专职机构,专职劳动保护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二至五,并应配备一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当前页码:1http://code.fabao365.com第五条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各级劳动保护专职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已削弱的要及时充实,已撤消的要迅速恢复。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如必须调动时,应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六条各级劳动保护机构的基本职责:(一)国家建材局的基本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制定劳动保护工作条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3.负责统计全行业建材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参与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调查。4.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编制劳动保护长远规划;参与劳动保护技术鉴定;参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查。5.组织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经验、科技情报交流和专业性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6.组织建材行业劳动保护工作竞赛。(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的基本职责:1.在国家建材局领导及当地同级劳动部门指导下,对本地区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地方颁发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规。当前页码:2http://code.fabao365.com3.制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有关建材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安全监察制度、安全生产奖罚条例,并负责督促实施。4.任命“安全监察员”并授予其权限和明确其职责。5.组织安全检查和劳保监测工作。6.贯彻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参加扩初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工作。7.总结推广劳动保护先进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8.开展创建文明生产工厂的活动。9.负责向国家建材局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日期上报本地区建材工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参与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三)企、事业单位的基本职责:1.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2.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单位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及奖惩办法。3.落实各职能科室、车间的劳动保护职责范围。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技术、设备、供销、运输、财务等有关专职机构,都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并将其纳入经济责任制中去进行考核。工会组织要发挥群众监督检查作用。当前页码:3http://code.fabao365.com4.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订防尘防毒及其他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的长远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5.对从事尘毒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做好治疗工作。6.主持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贯彻“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及上报工作。7.制定并贯彻实施职工个人安全防护制度,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及使用工作。8.加强设备安全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第三章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第七条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应以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生产,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第八条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劳动保护技措计划。劳动保护技措项目经费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十至二十,不准挪用。所需材料、设备应列入物资供应计划。第九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