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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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为规范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二条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五条公司须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或授权,不得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存储制度。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1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七条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存储制度。公司设立专用账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开立募集资金存款专户,并与开户银行、担任公司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的保荐人(以下简称“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和管理协议。第九条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第十条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履行职责。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募集资金须严格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计划进度实施。第十二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第十五条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2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审计部门提供工作进度报告。确因不可预见或无法预知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公司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批。第十七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计划投入或对外投资协议约定。因特殊原因,超过计划投入时,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办理。超过部分在计划额度10%以内(含10%)时,由董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超过部分在计划额度10%--20%(含20%)时,由董事长办公会议形成提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部分在计划额度20%以上的,视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按照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定程序进行。同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八条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闲置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进行网络投票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募集资金仅限于